通告

乡宁县碾角社区

<h3> 乡宁县人民政府</h3><h3>关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h3><h3> 通 告  </h3><h3> &nbsp;</h3><h3> 乡政通字〔2020〕2号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函〔2020〕12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通告〔2020〕1号)文件要求,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正月十五全天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内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h3><h3>  (一)文物保护单位; </h3><h3>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h3><h3>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nbsp;</h3><h3>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h3><h3>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nbsp;</h3><h3>  (六)山林重点防火区; </h3><h3>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nbsp;</h3><h3> 四、违反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3><h3> 五、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公务人员要带头禁放,要求亲属和身边人员积极响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规定。 </h3><h3>  六、对在禁止和限制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5日</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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