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二篇 个人篇</b></h1><h3> 本篇主要为大家收集盘点了当前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个人捐赠所面临的10个涉税问题。内容如有错误或不足之处,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若您有其他疑问,请与主管税务分局或税政部门联系。</h3><h3>问题1:哪些类型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h3><h3>问题2:如果个人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应如何确定?</h3><h3>问题3: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票据?</h3><h3>问题4:居民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h3><h3>问题5:非居民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h3><h3>问题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了公益性捐赠,个人合伙人如何计算扣除?</h3><h3>问题7: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否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h3><h3>问题8:个人捐赠实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或其他税费?</h3><h3>问题9:实际征管中,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申报?</h3><h3><font color="#ed2308">问题1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font></h3> <h1><b>问题一:哪些类型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b></h1><h3><b>解答:</b></h3><h3>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h3><h3><b>要点提示:</b></h3><h3>1、99号文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h3><h3>2、通过上述渠道的捐赠,捐赠人也务必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方可税前扣除。</h3><h3><b>政策依据:</b></h3><h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h3><h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二款: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h3><h3><br></h3><h1><b>问题二:如果个人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应如何确定?</b></h1><h3></h3><h3><b>解答:</b></h3><h3>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h3><h3><b>要点提示:</b></h3><h3> 个人如果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h3><h3><b>政策依据:</b></h3><h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h3> <h1><b>问题三: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票据?</b></h1><h3><b>解答:</b></h3><h3> 需要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h3><h3><b>要点提示:</b></h3><h3>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h3><h3>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h3><h3>3、一般情况下,不通过公益组织,而直接向受捐人进行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无法取得合规的捐赠票据。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武汉市红十字会积极打通捐赠渠道,2020年1月30日向社会公告,允许“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h3><h3><b>政策依据:</b></h3><h3>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h3><h3>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 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h3><h3>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第三条</h3><h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h3><h3>5、《武汉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h3><h3><br></h3><h1><b>问题四:居民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b></h1><h3><b>解答:</b></h3><h3>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1)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h3><h3><b>要点提示:</b></h3><h3>1.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2.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h3><h3><b>政策依据:</b></h3><h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h3><h3><br></h3><h1><b>问题五:非居民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b></h1><h3><b>解答:</b></h3><h3>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h3><h3><b>政策依据:</b></h3><h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七条</h3><h1><b><br></b><b>问题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了公益性捐赠,个人合伙人如何计算扣除?</b></h1><h3><b>解答:</b></h3><h3>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全额或限额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h3><h3><b>要点提示:</b></h3><h3>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h3><h3> <b>政策依据:</b></h3><h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h3><h3><br></h3><h1><b>问题七: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否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b></h1><h3><b>解答:</b></h3><h3> 《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中“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和第七条,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h3><h3><b>政策依据:</b></h3><h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h3><h3><br></h3><h1><b>问题八:个人捐赠实物资产,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或其他税费?<br></b></h1><h3><b>解答:</b></h3><h3></h3><h3> 个人捐赠实物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个人捐赠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若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等其他税费。但如果个人捐赠的资产属于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除特殊文件规定的情形外,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以下为特殊文件所规定的情形: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h3><h3><b>政策依据:</b></h3><h3>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h3><h3>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h3><h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h3><h3><br></h3><h1><b>问题九:实际征管中,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申报?</b></h1><h3><b>解答:</b></h3><h3>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h3><h3><b>要点提示:</b></h3><h3> <font color="#010101">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font></h3><h3><font color="#010101"><b>政策依据:</b></font></h3><h3><font color="#0101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十条</font></h3><h3><font color="#ed2308"><br></font></h3><h1><font color="#ed2308"><b>问题十: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b></font></h1><h3><font color="#ed2308"><b>解答:</b></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font></h3><h3><font color="#ed2308"><b>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b>内容如下:</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font></h3><h3><font color="#ed2308">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font></h3><h3><font color="#ed2308">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font></h3><h3><font color="#ed2308">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br></font></h3><h3><font color="#ed2308"><b>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b>内容如下:</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font></h3><h3><font color="#ed2308"><b style="">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b>内容如下:</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font></h3><h3><font color="#ed2308">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font> </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