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庄派出所多项举措加强春节前巡逻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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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坏境。2020年1月17日,闫庄派出所从自身实际出发,联合巡特警大队、交警三中队到闫庄镇进行重装巡逻,结合辖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辖区,深入群众,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确保辖区群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赢得了辖区群众的一致赞誉。 <br></h3> <h3>  嵩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王克敏到闫庄镇贫困户家中慰问。</h3> <h3>  闫庄镇副镇长程龙、派出所协警行小红到商户签订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销责任书。</h3> <h3>  闫庄派出所所长程相波到并到人员密集场所发放防诈骗、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材料。</h3> <h3>  闫庄派出所民警李珂强、张伊洋、王楠楠展开夜间巡逻,到辖区内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放防诈骗、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材料。</h3> <h3>禁放鞭炮政策新,嵩县人民要遵循,燃放鞭炮害处多,污染空气又伤身,破旧立新有举措,阖家欢乐迎新春,谁若执意不听劝,罚款拘留牢里蹲。</h3> <h3>关于嵩县人民政府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告<br></h3><h3><br></h3><h3>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h3><h3>第二条 在全县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h3><h3>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我县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h3><h3>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h3><h3>第四条 县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h3><h3>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各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h3><h3>第六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h3><h3>第七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h3><h3>第八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h3><h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3><h3>第九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3><h3>第十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h3><h3>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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