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聚焦民生: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王明坤

<h3>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起公益诉讼新职能,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019年12月27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刑事部分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来主张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是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h3><h3>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5年9月17日,王某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在太康县转楼乡经营一家购物广场。2018年1月15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在其购物广场内销售熟食。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销售熟牛肉金额1500余元,经检测,该熟牛肉样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销售亚硝酸盐超量的熟牛肉的行为在触犯刑法的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王某某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暨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对被告违法行为进行了公告,但公告期满后,没有任何组织或者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太康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非法销售所得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共计15000元人民币,并在周ロ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煤体赔礼道歉。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愿意承赔偿费用,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当庭缴纳了刑事部分罚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 食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检察机关在无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让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引导其诚信自律。这起案件的审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对非法行为也起到了强有力的教育威慑作用。(王明坤 文 邢灿茹 图)<br></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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