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 2019 年完成教育脱贫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7 号)、《云南省教育厅 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 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发〔2018〕18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学校实际,对辍学学生,目前已完成控辍保学“四步工作法”中“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中的前二步,但收效甚微。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切实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营造良好教育氛围,促进义务教育良好发展,瓦窑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对拒不督促子女入学的监护人进行依法控辍的后两步。依法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确保辍学学生返校就读。</h3> 一、宣传教育 <h3> 张某女儿、茶某女儿、王某女儿三人无故未返回学校就学,瓦窑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保四中挂包负责人,多次到其家中进行宣传教育。<br>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义务教育、强国惠民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返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h3><h3> 但他们仍然放任自己的孩子流失,总是用“没办法、我们也管不了”等来应付和搪塞,对抗劝返。</h3> 二、责令改正 <h3> 经宣传教育,张某、茶某、王某仍拒不送其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h3><h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瓦窑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进行改正,并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令张某、茶某、王某, 限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h3><h3> 但张某、茶某、王某以孩子调皮,无法管教为由,继续放任孩子流失。</h3> 三、行政处罚 <h3> 1、瓦窑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保四中工作人员到张某、茶某、王某家调查情况,核实其放任孩子流失的违法事实。</h3> <h3> 2、2019年11月26日,瓦窑镇人民政府经过认真的核实查证,根据监护人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h3><h3> 经多次宣传教育和限期责令改正,但张某、茶某、王某仍未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瓦窑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他们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h3><h3> 1.责令于2019 年12月1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h3><h3> 2.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整。于2019年12月11日前缴至瓦窑镇人民政府。</h3> <h3> 3、执法人员向张某、茶某、王某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h3> <h3> 4、张某、茶某、王某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h3> <h3> 5、张某、茶某、王某认识到了不督促孩子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的,当场表态,坚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时上交罚款,并尽快督促孩子到学校读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今后要好好教育孩子,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h3> <h3> 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由瓦窑镇人民政府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h3> 四、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h3> 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由瓦窑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h3> 五、取得实效 <h3> 在瓦窑镇政府和其它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张某、茶某、王某终于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及事情的严重性,同意督促其女儿回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h3><h3> 2019年12月1日,张某女儿、茶某女儿、王某女儿返回学校继续上课。</h3> <h3> 放任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是违法行为,希望通过此次行政处罚,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