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中 共 黑 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文件</h3><h3>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h3><h3><br></h3><h3><br></h3><h3>黑组通字〔2017〕29 号</h3><h3><br></h3><h3><br></h3><h3>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h3><h3>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h3><h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点驻村扶贫工作队及工作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h3><h3><br></h3><h3>各市(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扶贫办,中省直各单位组织部(干部、人事处):</h3><h3>现将《黑龙江省定点驻村扶贫工作队及工作队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h3><h3><br></h3><h3><br></h3><h3><br></h3><h3>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 龙 江 省 扶 1贫 开 发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h3><h3><br></h3><h3>2017 年 5 月 18 日</h3> <h3>黑龙江省定点驻村扶贫工作队及工作队员管理办法</h3><h3><br></h3><h3>第一章 总 则</h3><h3><br></h3><h3><br></h3><h3>第一条 为加强定点驻村扶贫工作队及工作队员(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管理,强化驻村干部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确保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h3><h3>第二条 驻村工作队是指省市县选派到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定点驻村扶贫工作的专门力量,包括各级选派的第一书记。</h3><h3>第三条 定点驻村扶贫期限至 2020 年,期间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退出后持续做好帮扶工作。</h3><h3><br></h3><h3>第二章 选 派</h3><h3><br></h3><h3><br></h3><h3>第四条 驻村干部主要从省市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中直驻省单位在编在职干部中选派。需有 2 年</h3><h3><br></h3><h3><br></h3><h3>以上工作经历,优先选派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和优秀年轻干部,不得以乡镇干部代替。</h3><h3>第五条 驻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h3><h3>(一)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脱贫攻坚决策部署;</h3><h3>(二)能力较强,善于谋划,善于协调,善于跑办项目和抓发展;</h3><h3>(三)善于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感情深,能够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h3><h3>(四)工作作风扎实,勤勉敬业,精神状态好,有较高的工作热情;</h3><h3>(五)身体健康。</h3><h3>第六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不少于 3 人,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除第一书记按照有关规定轮换外,其他驻村干部可以 1 年一轮换。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负责驻村工作队联络工作。中省直单位派出的驻村工作队直接帮扶已选派第一书记任职村,工作队长应为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各级驻村工作队不重复派驻。</h3><h3>第七条 因到期返回原单位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换人员的,由派出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申请,并按照条件和程序选派干部继续定点驻村扶贫。</h3> <h3>第三章 职 责</h3><h3><br></h3><h3><br></h3><h3>第八条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基本要求,结合贫困户实际逐一对接落实产业扶贫、劳务扶贫、教育扶贫、卫生扶贫、金融扶贫、社会保障扶贫等政策,确保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把资金用在贫困人口身上。配合乡村做好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确保识真贫、扶真贫、真脱贫。</h3><h3>第九条 发展经济推动脱贫致富。坚持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制定科学的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推动规模化经营,引导种植结构调整,发展绿色特色产业,推动线上线下农产品销售,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协调争取产业项目,为脱贫攻坚创造条件。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促进集体增收,办好村级公益事业。</h3><h3>第十条 为贫困群众办实事解难题。逐一走访贫困户, 宣传党的扶贫政策,深入了解致贫原因、利益诉求等情况, 帮助研究脱贫措施,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政策、信息、项目、技能送到每个贫困户家里,对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倾斜支持和重点帮扶,让贫困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协助推动贫困村移风易</h3><h3><br></h3><h3><br></h3><h3>俗,指导制定健康文明的村规民约。全面了解掌握帮扶责任人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但不直接结对帮扶贫困户,确保把工作精力用在帮扶本村所有贫困户上。</h3><h3>第十一条 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协助抓班子、带队伍, 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增强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组织实施培训,帮助村干部提高能力素质。培养党员致富带头人,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群众教育引导工作,增强脱贫攻坚内生动力。</h3> <h3>第四章 管 理</h3><h3><br></h3><h3><br></h3><h3>第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宏观管理,重点抓中省直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考核、保障等工作,并督促指导市县。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管理本级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统筹区域内定点驻村扶贫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负责区域内各级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协助管理。</h3><h3>第十三条 选派期间,驻村干部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 专职负责帮扶工作,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240 天。驻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党组织,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h3><h3><br></h3><h3><br></h3><h3>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h3><h3>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的管理制度:</h3><h3>(一)考勤请假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对驻村干部考勤负主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驻村干部考勤管理,所在村做好驻村干部考勤记录。驻村干部要严格保证驻村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每天工作全程纪实留痕,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影像资料等备查。无故长期脱岗的严肃批评教育,2 次以上的取消评优资格。</h3><h3>(二)入户帮扶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年对全村每个贫困户至少走访 4 次,对贫困户情况做到“五清”,即家庭情况清、致贫原因清、收入情况清、脱贫方向清、困难问题清。对贫困群众的诉求应第一时间予以答复,能马上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及时向县乡党委及相关部门反映,予以协调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耐心说明情况, 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思想疏导。驻村干部要建好“明白卡”,做好入户记录,记好民情日记,对贫困户情况全程跟踪了解。</h3><h3>(三)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 2个月向乡镇党</h3><h3>委报告 1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如遇重大问题、重要舆情、突发事件等随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走访帮扶贫困户、争取落实项目资金、发展扶贫产业、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等情况。对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经验</h3><h3><br></h3><h3><br></h3><h3>做法,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及时总结梳理,以信息形式报送。每年驻村工作队应至少形成 1 篇专题调研报告。</h3><h3>(四)学习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培训原则,省市县每年至少对驻村干部进行 1 次集中培训,提高驻村干部精准扶贫能力。驻村干部是党员的,应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的党员学习活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h3><h3>(五)纪律约束制度。驻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给基层增加负担,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严禁挪用帮扶资金,严禁在派驻村报销个人费用,严禁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严禁接受礼品、礼金。驻村期间,驻村干部须向村民公开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监督。利用龙江先锋网公布驻村帮扶单位、工作队及人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建立省市县三级举报专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问题。</h3><h3>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督查巡查工作。</h3><h3>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实地督查的方式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开展 1-2 次,督促检查面上工作进展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发挥情况。专项督</h3><h3><br></h3><h3><br></h3><h3>查围绕落实中央、省委重要部署和定点驻村扶贫工作重点任务进行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实地督查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县之间交叉检查,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结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实地督查全覆盖,每个村抽查不少于 20% 的贫困户。</h3><h3>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一事一授权,着力解决定点驻村扶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的县乡党委、驻村工作队提出处理建议。</h3> <h3>第五章 考 核</h3><h3><br></h3><h3><br></h3><h3>第十六条 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考核,由派出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半年进行 1 次,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评估。</h3><h3>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一般为:</h3><h3>(一)述职测评。由所驻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根据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普通党员、村民代表应不少于30 人。</h3><h3><br></h3><h3><br></h3><h3>(二)个别谈话。考核组与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评价意见,同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h3><h3>(三)实地查看。考核组实地了解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开展的帮扶工作,走访贫困群众了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情况。</h3><h3>(四)确定档次。综合平时考勤和考核情况,按好、较好、一般、差 4 个档次评定驻村工作队考核结果,按优</h3><h3>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档次评定驻村干部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及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驻村工作队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驻村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中直单位派出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考核结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h3><h3>省市两级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省级抽查贫困村总数的 3%,市级核查 10%。</h3><h3>第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贫困村、贫困户进行抽样调查,重点围绕群众对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知晓率,以及对驻村工作队、帮扶方式、帮扶成效的满意度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考核评价内容。</h3><h3><br></h3><h3><br></h3><h3>第十九条 驻村工作队被评为“一般”档次及以下的, 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约谈派出单位有关领导。驻村干部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档次的,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约谈,限期督促整改落实;驻村干部被评为“不称职”档次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本人及其派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派出单位召回调换。经考核,年度帮扶任务未完成的,驻村干部不得轮换,不得评选先优;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退出目标未如期实现的,派出单位主管领导和驻村干部2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h3><h3>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账,跟踪了解,适时提出推荐建议。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在原系统原单位受过轻处分的干部,可给予补过的机会。</h3><h3><br></h3><h3>第六章 问 责</h3><h3><br></h3><h3><br></h3><h3>第二十一条 对驻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帮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h3><h3>工作不深入,对贫困村贫困户基本情况掌握不清、致贫原因查找不准、脱贫思路措施不明,帮扶成效不明显;</h3><h3>不按规定驻村工作,经常不在岗、擅自脱岗, 驻村期间不服从县乡党委管理;</h3><h3><br></h3><h3><br></h3><h3>入户走访不经常、不达标,群众知晓率、满意度低;</h3><h3>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帮扶经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h3><h3>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反廉洁纪律,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不良行为;</h3><h3>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h3><h3>第二十二条 对县乡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h3><h3>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缺失,对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督导检查不力,导致驻村干部经常走读、长期脱岗;</h3><h3>对驻村干部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h3><h3>对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位,严重影响驻村帮扶工作;</h3><h3>对驻村干部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h3><h3>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h3><h3>第二十三条 对派出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h3><h3>对驻村干部人选把关不严,不胜任驻村扶贫工作;</h3><h3>经常安排驻村干部回本单位工作,影响驻村工作</h3><h3><br></h3><h3><br></h3><h3>正常开展;</h3><h3>对驻村干部一派了之、不管不问,监督管理缺位;</h3><h3>对驻村干部支持保障不到位,长期不到村调研指导,帮扶工作不力;</h3><h3>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h3><h3>第二十四条 对失职失责驻村干部,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进行诫勉;对不适宜驻村工作的召回调整,2年内取消评选先优资格,不得提拔重用;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失责县乡党委和派出单位,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督促整改,并约谈主管领导;情节较重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主要领导,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h3><h3><br></h3><h3>第七章 保 障</h3><h3><br></h3><h3><br></h3><h3>第二十五条 派出单位要明确 1 名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定点帮扶村,支持驻村工作队工作,不脱贫不脱钩。派出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每半年至少到村进行 1 次现场办公,</h3><h3>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分管领导每 2 个月至少到村指导 1 次帮扶和脱贫工作。班子成员要带头在帮扶村联系贫困户, 全体干部职工应当积极参与结对帮扶。</h3><h3><br></h3><h3><br></h3><h3>第二十六条 驻村期间,驻村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均保留在派出单位,按规定享受体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待遇。给予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一定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省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 5 万元标准,落实中省直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根据驻村考勤情况给予驻村干部每人每天 100 元生活补助。市县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和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同级财政结合实际统筹安排。</h3><h3>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积极宣传定点驻村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经验和帮扶成效,表彰宣传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定点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h3><h3><br></h3><h3>第八章 附 则</h3><h3><br></h3><h3><br></h3><h3>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h3><h3>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