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拟规划筹建“曲仁煤矿博物馆”

曲仁(红工)家园

  今年3月,曲仁(红工)家园网分别向韶关市政府、局留守处发出关于筹建“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的建议函,此函件得到韶关市政府、原曲仁矿务局老领导和矿山子弟们的大力支持与关心。韶关市政府有关领导十分重视并要求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跟进此事并做好前期规划设计工作。据悉,韶关市政府将在棚户区公园内专门划出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博物馆。住建局已要求局留守处、各矿留守站开展收集博物馆需要的有关曲仁矿各类资料等工作。家园网负责人最近与韶关市住建局梁局长、张副局长、住房保障中心林副主任等领导做了沟通交流。一是代表曲仁(红工)家园网的矿山子弟们感谢韶关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曲仁矿棚户区改造的关怀与大力支持。二是大家共同努力,把“曲仁煤矿博物馆”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办实办好。梁局长表示,下一步将就“曲仁煤矿博物馆”事项组建专门团队共同商讨推进,欢迎热心此事的矿山子弟们踊跃加入到筹建行列中来。&nbsp;<br> <font color="#ed2308">关于筹建“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的建议(征求意见稿)<br></font><br><br>韶关市人民政府:<br><br>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祖国南粤韶关方圆百里诞生过一个曲仁(红工)矿务局,原为广东省最大煤炭企业,曾经为祖国的煤炭事业做出过杰出贡献。随着历史的发展于1998年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如今15年过去,因各种历史原因,矿区职工家属住房老化破损现象十分严重。这些住房大部分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砖瓦平房和土坯房,矮小潮湿、墙体开裂、地基下沉、房梁瓦桷断裂,威胁到住户的居住安全。原曲仁矿区危房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2010年,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同志亲自带领省有关部门领导深入曲仁辖区就煤矿棚户区的情况实地调研并明确提出,把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作为广东省棚户区改造的试点单位和时间目标,标志着曲仁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式启动。目前,棚户区改造工程在韶关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正如火如荼建设中,上百栋安居房拔地而起,大家兴高采烈的等待着早日搬迁。随着新居的建成,原局所属八个矿将面临全面搬迁拆除,从此,矿山的影子将彻底消失。因此,为缅怀历史,记录辉煌,共创未来,我们呼吁韶关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br><br>  一、建立“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依据<br><br>  党的十六大以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已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务院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且开宗明义地指出:“民办博物馆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民办博物馆定性正名,对其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作用给予高度评价,并对政府各相关部门如何扶持提供了政策依据。<br><br>  我们所打造的“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不仅是落实七部委《意见》中充分利用民间资源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彰显韶关文化建设特有风采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城市形象,为韶关增添一张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响亮名片。更是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下,梳理民间收藏,挖掘保护流散于民间的丰富多彩的国家文物资源,化私藏为公藏,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br><br>  二、关于“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场地及资金<br><br>  《意见》在解决馆舍方面,提出“利用闲置房产、景区规划筹建、批地建馆”三种方式。扶持民间博物馆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振兴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战略部署。<br><br>  《意见》首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和经费保障问题”,民间收藏汇聚了丰厚的文物资源既是一座现成的文物宝库,又是一条流淌不歇的暗河,国家将充分发掘民间的私藏通过民博馆的方式梳理造册,把暗河变水库,把无序变为有序,并通过扶持和规范管理将其转化为社会资源为公众服务。<br><br>  我们建议场地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给予考虑规划或批地建馆,资金由政府资助和煤矿子弟捐资共同兴建。<br><br>  三、“曲仁煤矿民办博物馆”展示内容<br><br>(一)文字<br>1、矿务局简介<br>2、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怀、关心、支持。<br>(1)各矿大事记<br>(2)各矿风云人物<br>(3)各矿历史<br>3、现状<br>(1)矿山记实<br>(2)曲仁(红工)家园(圆珠笔画等)<br> (3)家园视频、影像(360度摄影)<br>(二)矿山史物展<br>1、矿山实物(下井的矿帽、工作服、工作证、饭盒、洋镐、火药枪、肉票、结婚证、劳模证、先进生产工作者奖状等跟矿山工人工作、生活、矿山子弟成长有关的物品均在征集之列。)<br>2、矿山记忆(报纸、饭票、布票、滚轴车、儿时玩具等)<br><br>  以上建议,恳请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调研落实。谢谢!<br><br>  曲仁(红工)家园<br>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br><br>  附件一: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br><br>  附件二:《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nbsp; 附件一:<br>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br><br>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br>文物博发[2010]11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br>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br>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br>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br>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br>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br>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br>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br>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br>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br>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br>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br>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br>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br>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br>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br>  <br>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nbsp; 附件二:<br><br>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br><br>文物博函〔2013〕818号<br><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br><br>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现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br><br>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性<br><br>  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博物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民办博物馆帮扶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br><br>  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目标<br><br>  完善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制度,践行国有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国有博物馆发挥资源优势,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争取受援民办博物馆达到或接近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水平,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br><br>  三、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实施范围<br><br>  凡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的民办博物馆,可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优先对口支援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br><br>  鼓励国家一级博物馆和省级博物馆等专业力量雄厚的国有博物馆与具备发展潜力的民办博物馆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在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其他地区民办博物馆的任务。<br><br>  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内容<br><br>  国有博物馆针对民办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开展人才支援和技术支援。<br><br>  以选派中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为主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定期到民办博物馆驻点指导民办博物馆业务和管理工作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藏品清库、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养护、修复、陈列内容设计和艺术设计、教育项目策划、文化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示范、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民办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完善展示服务,健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提高博物馆运行水平。<br><br>  国有博物馆可以同时采取免费接收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进修、培训等形式,对民办博物馆进行支援。<br><br>  鼓励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省博物馆等实力雄厚的国有博物馆通过托管、连锁合作等形式加强与民办博物馆合作,探索长效机制,推动优质博物馆资源辐射,促进民办博物馆能力建设。<br><br>  五、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要求<br><br>  加强业务指导。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符合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组织双方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支援目标、项目内容、支援方式、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保证任务落实。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的实施方案和协议草案,应当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评估、核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br><br>  强化责任意识。对口支援双方都应确定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馆领导和组织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和经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对口支援的各项具体工作。国有博物馆要建立派驻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驻人员支援绩效的考核,确保受援单位长期有派驻人员帮助工作并真正发挥作用。民办博物馆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对口支援工作顺利开展;要以对口支援为契机,更新思想观念,调动员工积极性,全面推动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办馆实力和办馆效益。<br><br>  受援民办博物馆要模范遵守博物馆法规和职业道德,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博物馆理事会成员社会人士代表的比例;制定、公布藏品征集、保护、管理、处置的政策、标准,区分藏品等级,建立规范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全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制定、公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如博物馆终止,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br><br>  做好督查考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协调管理制度,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总结推广经验。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要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国有博物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并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国家文物局将对口支援纳入博物馆评估定级以及国家一级博物馆、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年度运行评估考核指标范畴。<br><br>  落实保障措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抓住文化体制改革的机遇,坚持政府支持、统筹规划、提升能力、共同发展的原则,将对口支援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对口支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计划。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将对口支援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出范畴。鼓励公平竞争,政府委托民办博物馆承担有关遗产保护、研究、展示任务,拨付项目经费。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br>  国家文物局<br>   2013年06月05日&nb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