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以下禁止用火的戒严令: <br>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br> 二、禁火范围:全市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300 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br> 三、禁止行为: <br>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br>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br> (三)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行为; <br> (四)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行为; <br>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行为; <br>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br> 四、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br> 五、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br> 六、禁火期内,各乡(镇)、陆城街道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零报告”制度。 <br> 七、各乡(镇)、陆城街道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在禁火期要进入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br> 八、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直接责任。 <br> 九、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br><br><br> 宜都市人民政府 <br> 201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