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转私”交易的涉税风险

张苒

<h3>  “公转私”交易,是指对公结算账户向对私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的行为。</h3><h3> 人民银行作为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公转私”交易的管理规定如下:</h3> <h3>  因此,只要不涉及人民银行规定的5种可疑交易特征,银行对“公私转”交易的限制较少。</h3><h3> 同时,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以银行卡、网上银行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迅速普及,对公网银成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业务的一种常态方式。使用网银办理“公转私”交易更是脱离了银行的柜面监管,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h3> <h3>  <i><b>☆逃避纳税。</b></i>一些企业将单位账户资金转移到公司法人、股东、会计、出纳等个人结算账户上, 在购销活动中大量使用个人账户结算,降低单位账户上经营资金往来金额, 减少企业收入, 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h3><h3> <b><i>☆套取利息。</i></b>一些单位将暂时闲置资金转入相关个人账户,用定期存款或个人理财的方式赚取高额利息,造成大量公款流入个人账户中。</h3><h3> <b><i>☆挪用公款。</i></b>某些单位人员利用管理制度的漏洞或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谋取私利。</h3><h3> <b><i>☆洗钱嫌疑。</i></b>一些犯罪分子为规避对公账户取现的限制规定,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及网上银行,上游资金转入后,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提现,逃避监管,从而达到洗钱目的。</h3> <h3>  2017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出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反逃税已经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h3><h3> 同时,金税三期的上线,让传统的税务稽查由“人查”、“账查”全面进入了大数据税务稽查时代。稽查力度不断加码,不仅要查公司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h3><h3> “公转私”作为避税方式,已经不再安全了,下面是真实的案例:</h3> <h3>  被税局稽查,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h3> <h3>  银行对“公转私”交易的监控不力,也会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h3> <h3>  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是禁止公对私转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h3> <h3>  可以看出,“公转私”交易普遍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员工发放工资、支付劳务报酬、费用报销、向个人投资者分红、企业和个人间的借款还款等等,都会涉及公对私的转账。</h3><h3> <b>转账金额有大有小,但只要是正常业务、合法款项,没有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都是制度允许的。</b></h3><h3> 那么,重点来了,“公转私”交易涉及的税收有哪些呢?</h3> <h3>  <b>一是,除经营所得外,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8项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b></h3><h3><b><br></b></h3><h3><b> 那什么是全员全额呢? </b></h3><h3><br></h3><h3> 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说,不管支付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均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h3><h3><br></h3><h3> 如果单位向个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h3><h3><br></h3> <h3>  <b>二是,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投资者或员工,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企业为相关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的分配,应当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b></h3><h3><b><br></b></h3><h3> 公司股东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h3><h3>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h3><h3><br></h3><h3> 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很多时候金额较大,并不一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h3><h3><br></h3><h3> 员工的借款,如果属于工作中临时性的备用金、差旅费之类,不存在纳税风险。但如果用于购买个人财物,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在向企业借款时,借款用途就非常关键了,一定是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才不会有涉税风险。</h3><h3><br></h3> <h3>  <b>三是,企业借款给员工以外的其他个人。</b></h3><h3> 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关规定,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因此不涉及增值税。</h3><h3> 但是,企业借款给员工以外的其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就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同时,也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h3><h3> 即使无偿提供借款,不收取利息的,也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h3><h3><br></h3> <h3>  <b>四是,企业投资人抽逃注册资本。 </b></h3><h3> 抽逃注册资本违反《公司法》。</h3><h3>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h3><h3> 不过,是否认定为抽逃出资不是税务部门的职权,但是,投资人长期占用被投资企业资金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h3><h3><br></h3><h3><br></h3><p style="text-align: center;">>>>>>></h3><h3><br></h3><h3><br></h3><h3> 最后,提醒各位银行人,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监测义务,提高“公转私”交易管理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h3><h3> 同时,提醒各位老板和财务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公对私转账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借用当前流行的一句话:</h3><h3><br></h3><p style="text-align: center;"><b>“往后余生,税务最懂你”</b></h3><p style="text-align: center;"><b>………………………………</b></h3><h3><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