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美丽西江

<h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h3><h3><br></h3><h3>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h3><h3> 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h3><h3>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且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h3><h3> 3.与已经明确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结婚、户口迁入本村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业户口人员;</h3><h3>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h3><h3>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h3><h3>二、下列人员,不应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h3><h3> 1.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财政供养,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h3><h3>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h3><h3> 3.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本村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h3><h3> 4.采用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骗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h3><h3> 5.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未通过的。</h3><h3>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h3><h3> 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包括未落实工作单位又继续深造的硕士、博士),上学其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h3><h3> 2.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仍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h3><h3> 3.服刑人员。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h3><h3> 4.出嫁女。为保护妇女权益,未在夫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提供夫家所在镇村组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h3><h3>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且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h3><h3> 6.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根据村规民约,并经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认定其成员资格。 </h3><h3> 四、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h3><h3> 1.户藉迁出的;</h3><h3>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h3><h3> 3.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h3><h3>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h3><h3><br></h3>

集体经济

成员

组织

资格

户口

认定

本村

迁出

人员

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