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招标文件相关技术需求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津门老傅

<h3>财政部6月26日发布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九号~第八百八十三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招标文件相关技术需求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h3></br><h3>  第八百八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strong>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专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strong>投诉事项3、4为:<strong>评审因素“是否制造商”“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strong>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h3></br><h3>  第八百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相关技术需求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财政部依法调查后,发现该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stro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限期改正,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strong></h3></br><h3>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h3></br><h3><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七十九号)</strong></h3></br><h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海关2019年第一批政府采购项目(第1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941GNOBHWGK0198)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h3></br><h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h3></br><h3>投诉人:北京莱博纳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h3></br><h3>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12号院47号楼(天竺综合保税区)</h3></br><h3>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h3></br><h3>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h3></br><h3>相关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器材)</h3></br><h3>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h3></br><h3>当事人:北京海关</h3></br><h3>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h3></br><h3>二、基本情况</h3></br><h3>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中科器材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h3></br><h3>三、处理结果</h3></br><h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h3></br><h3>2019年6月26日</h3></br><h3><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八十号)</strong></h3></br><h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8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含配套)采购项目(03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101-D115)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h3></br><h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h3></br><h3>投诉人: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h3></br><h3>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 </h3></br><h3>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h3></br><h3>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h3></br><h3>二、基本情况</h3></br><h3>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专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4为:评审因素“是否制造商”“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h3></br><h3>三、处理结果</h3></br><h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h3></br><h3>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h3></br><h3>2019年6月26日</h3></br><h3><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八十一号)</strong></h3></br><h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交通大学档案文博楼库房综合管理系统及设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39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h3></br><h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h3></br><h3>投诉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h3></br><h3>地  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新晖路105号</h3></br><h3>被投诉人1: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h3></br><h3>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604室</h3></br><h3>被投诉人2:上海交通大学</h3></br><h3>地  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h3></br><h3>相关供应商:天津万茂图书档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万茂)</h3></br><h3>地  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h3></br><h3>二、基本情况</h3></br><h3>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本项目对投标样品的评审方式影响评标公平公正。投诉事项2-5为:天津万茂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h3></br><h3>三、处理结果</h3></br><h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h3></br><h3>2019年6月26日</h3></br><h3><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八十二号)</strong></h3></br><h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核心业务系统升级保障项目UPS及机柜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NB0R)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h3></br><h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h3></br><h3>当事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h3></br><h3>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h3></br><h3>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h3></br><h3>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h3></br><h3>二、基本情况</h3></br><h3>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相关技术需求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h3></br><h3>三、处理结果</h3></br><h3>鉴于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限期改正,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h3></br><h3>2019年6月26日</h3></br><h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八十三号)</h3></br><h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交通大学档案文博楼库房综合管理系统及设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39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h3></br><h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h3></br><h3>投诉人: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h3></br><h3>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区</h3></br><h3>被投诉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h3></br><h3>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604室</h3></br><h3>相关供应商:天津万茂图书档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万茂)</h3></br><h3>地  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h3></br><h3>当事人:上海交通大学</h3></br><h3>地  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h3></br><h3>二、基本情况</h3></br><h3>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天津万茂的投标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h3></br><h3>三、处理结果</h3></br><h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h3></br><h3>2019年6月26日</h3></br> <h3><font color="#010101"><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l8O-232fxATOXgRctpZvFg"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font></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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