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宣传

老兜

<h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h3><h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h3> <h3>禁止在非涉密计算上、企业内部网络、邮箱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h3> <h3>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h3> <h3>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h3> <h3>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h3> <h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h3> <h3>单位淘汰不用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要送交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h3> <h3>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h3> <h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3><h3>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h3><h3>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h3><h3>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h3><h3>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h3><h3>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h3><h3>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h3><h3>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h3><h3>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h3><h3>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h3><h3>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h3><h3>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h3><h3>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h3><h3>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