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家出走16年,能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胡燕红

<h3>▍<font color="#ed2308"><b>一、母亲离家出走16年,父亲葬礼上出现争百万遗产</b></font></h3><h3>今年4月25日,扬子晚报刊登了一篇《母亲抛下6岁儿离家,16年后在父亲葬礼上出现争百万遗产》的报道。</h3><h3>整起事件的脉络是这样的:</h3><h3>&nbsp;|&nbsp;1987年,四川籍女子周某和江苏宿迁籍男子蔡俊相识,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h3><h3>&nbsp;|&nbsp;1990年,周某生育一女蔡某。</h3><h3>&nbsp;|&nbsp;1994年,周某生育一子蔡冰。</h3><h3>&nbsp;|&nbsp;2000年,因为蔡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两人感情逐渐变淡。蔡冰6岁时,也就是2000年前后,周某带着女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根据蔡冰的叙述,离家前,母亲变卖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并把两万元现金也带走了。这使得蔡冰、父亲以及爷爷三人的生活陷入窘迫境地。此后,一直是蔡冰和父亲相依为命,共同生活。</h3><h3>&nbsp;|&nbsp;2010年前后,蔡冰的姐姐曾来父亲家居住过几天,母亲一直未曾路面。</h3><h3>&nbsp;|&nbsp;2016年12月,蔡冰父亲因车祸去世,家人通知了蔡冰姐姐,蔡冰母亲出现在葬礼现场。要求分割蔡冰用父亲的遗产给姐姐买一套房,自己也要主张一部分现金。蔡冰提出赡养母亲的计划后,没有得到母亲的同意,她和蔡冰的姐姐一致要求获得现金。双方发生了分歧。</h3><h3>&nbsp;|&nbsp;2018年3月17日,蔡冰被母亲和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和他的财产,共计77.5万元。</h3> <h3><font color="#ed2308"><b>一审法院审理后</b></font></h3><h3>判决蔡冰给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姐姐103999元;关于蔡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母亲周某应分得137800元,姐姐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蔡冰应分得344500元,驳回母亲和姐姐的其他诉讼请求。</h3><h3>蔡冰说:这18年来,她们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也从来没有找我正经谈过话,我们的感情淡得只有血缘关系了。那会儿我还没有从父亲去世的阴影里走出来,她们一找我就是谈钱,我真的很伤心,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心里很难受。”不接受判决结果的蔡冰选择了上诉。</h3><h3>2018年4月23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蔡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母亲周某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迁款6357.9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应分得68900元,蔡冰应分得6201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担。</h3> <h3><font color="#ed2308"><b>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b></font>,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的母亲没有遗产继承权,也无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蔡冰给付姐姐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姐姐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h3><h3>涉诉的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9000元,两项合计1058335元。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元,加上死亡赔偿金127800元,共计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则归蔡冰所有。</h3><h3>▍<font color="#ed2308"><b>二、离家出走的母亲为何丧失了继承权?</b></font></h3><h3><font color="#ed2308"><b>(一)符合事实婚姻要求的配偶是合法的继承人</b></font></h3><h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h3> <h3>所以周某和蔡俊在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作为配偶的,<font color="#ed2308"><b>本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也是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获得遗产的原因。</b></font></h3><h3><font color="#ed2308"><b>此外,因为蔡俊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平均分割遗产。</b></font>一审法院也考虑到蔡冰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所以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蔡冰可以多分。酌定母亲周某分得20%,姐姐蔡某分得30%,蔡冰分得50%。</h3><h3><font color="#ed2308"><b>(二)继承权的丧失</b></font></h3><h3>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认为,尽管周某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周某作为蔡俊的妻子,蔡冰的母亲,没有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h3><h3><font color="#ed2308"><b>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b></font></h3><h3>(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h3><h3>(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h3><h3>(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h3><h3>(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因此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俊的遗产。</h3> <h3><font color="#ed2308"><b>(三)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b></font></h3><h3>蔡俊的遗产主要包括房屋拆迁款、奖励款。</h3><h3>死亡赔偿金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补偿,因此也不属于遗产。</h3><h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周某和丈夫的夫妻感情因为16年的不闻不问早已破裂,因此没有给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也不应分得这笔款项。</h3><h3>对于蔡冰的姐姐蔡某来说,因为离家时她尚未成年,没有遗弃的主观过错,因为长期与父亲分离,所以遗产继承的比例也适当减少。所以最终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俊的遗产。同样,因为从小与父亲分离,法院也认为姐姐蔡某不分精神损害赔偿。</h3><h3>▍<font color="#ed2308"><b>三、特殊家庭该如何做好风险预防?</b></font></h3><h3>(一)遗嘱的运用能减少财产分流</h3><h3>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指定继承”。如果蔡俊在生前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将财产指定由蔡冰继承,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母亲和姐姐来争夺遗产的纠纷。</h3><h3>遗嘱适合于所有家庭,对于结构比较特殊的家庭比如重组家庭或者蔡冰这样的母亲离家出走没有离婚的特殊家庭,想要财产定向继承到家庭成员,可以选择通过遗嘱的方式来确立。</h3><h3>(二)保险的运用可以提供风险保障</h3><h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当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成就时,保险金由受益人获得。这样既能在起到风险保障的功能,又因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起到定向传承的目的。</h3> <h3>此外,被继承人死亡,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涉及相应的税收,同时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还涉及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而保险金的理赔,不需要这么复杂,没有各种费用的支出。</h3><h3>&nbsp;</h3><h3>权利义务对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因为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所以才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即使母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地位,也因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对于结构特殊的家庭来说,事后的救济远远不如事前的规划。</h3> <h3>  <font color="#ed2308"><b>本文转载自FO学院,著作权归作者所有</b></font></h3><h3>本人是每天喜欢阅读,便于查找,特地归于此处随时查用,如果想了解FO学院,下面有二维码!</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