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污染管理对策及建议

风和日丽

<h3><span style="line-height: 1.8;">   一</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8;">、背景</span></h3><h3>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餐饮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主要行业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诸多环境问题也日益彰显。研究表明,餐饮油烟是细颗粒物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未经处理直排至大气中会造成严重污染。餐饮油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的损害。</h3> <h3>  二、餐饮油烟的现状</h3><h3> 鹿邑县老城区的规划建设没有过多的考虑餐饮业的布局和有序发展,很多年久老化商住混杂区的综合楼基本上没有设计专用排烟道,有些餐馆与居民楼紧密相连。特别是近几年来,小区住房和居民自建房改为小型餐馆的情况日渐增多,造成油烟管道私搭乱建的情况突出,有些餐饮店即使设置了油烟管道,也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并不具备经营餐馆的先决条件。长期以来,餐饮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等许可并没有以取得环保上的审批为前置条件,造成绝大多数的餐饮单位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就开业经营,这部分的餐饮单位也就不宜根据环保法律法规从建设项目的角度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源头管理的缺失造成后续问题多多。尽管2018年出台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这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定离河南省餐饮服务业的现状又有很大的落差,审批、监管、处罚权的分离给后期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事实上,工商、城管、食药监、环保等部门各管一摊撵不走一小小餐馆也是全国很多地方管理事务上颇为头疼的一个问题。</h3> <h3>  三、实际执法监管</h3><h3> 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日益追求,油烟扰民逐渐成为城市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人口稠密、基础设施相对较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空气质量相对下降,油烟扰民问题突出,比如法姖娜小区、鸣鹿路中段、华展小区等区域的油烟扰民频发,是执法部门日常监管执法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一线执法所掌握的情况,我县餐饮单位油烟污染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h3><h3> 1、餐饮单位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投入使用。</h3><h3> 2、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不规范,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h3><h3> 3、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h3><h3> 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的处理。在实际监管中,一部分商家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是净化效果跟厨房灶头数、灶头及风机功率、排风量大小、排气罩投影面积、油烟排放管道的安装设置及密封性、净化器的运行维护、厨房排风条件等等因素都有关联,即安装了净化器也未必达标排放,被投诉的餐饮单位往往都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在对油烟污染扰民纠纷的处理时一般都要先对涉事餐饮店的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以确定是否超标,这就需要在执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平衡利弊,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做出恰当的处理,以确保当事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油烟排放超标的行为整改到位。而若监测结果不超标,这种情况属于“不超标扰民”,对此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只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组织社区、受影响群众、餐饮业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引导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管执法中队可根据工单类型、内容从法律法规和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对“达标扰民”类投诉问题进行交流,决定是否定性为“无效工单”。</h3><h3> 依法落实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标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饮食业单位应按 DB41/1604—2018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后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小于10米,餐饮在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大于15米。按此标准我县绝大部分餐饮单位都达不到,也就是说大部分的餐饮单位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执法性监测的前提条件。根据这一实际,进入4月份以来,鹿邑县城市管理局通过召开“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会议”,制定“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对城区500余家餐饮商户安装的净化设施进行统一整改,各执法中队认真组织辖区内的餐饮商户观摩、交流学习,逐户督促整改。目前,已更换净化设施226家、清洗整改212家,此项工作仍在有序推进。</h3> <h3>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正确安装图例</h3> <h3>  四、餐饮油烟难以治理的原因</h3><h3> 1、环保审批不再作为前置审批要求,造成绝大多数餐饮单位在未履行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得以营业,导致餐饮业污染无法从“源头”上控制,执法工作难度加大。环保部明确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厅不属于环评法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往往是营业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后,环保部门才接到有关投诉举报,难以从源头上把住关,造成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h3><h3> 2、职能部门管理未到位。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城管、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但长期以来,各管理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及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同时,又未真正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和“谁许可、谁监督”的管理责任,使餐饮油烟污染监管工作成为城管部门的“独角戏”。</h3><h3> 3、缺乏餐饮服务业的专项布局规划。由于缺乏餐饮业建设的指导性规划,餐饮业多选址在居民密集区,使临街两侧出现“上宅下店”的现象,由于在开发建设时并没有预先考虑餐饮功能,没有设置专用排烟通道,即使整改,其污染防治也是治标不治本。</h3><h3> 4、餐饮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很多餐饮业主认为持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证件就可合法经营了,根本没想到还要环评审批,更没有想到要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h3> <h3> 五、治理餐饮油烟污染的几点建议</h3><h3> 1、大力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突出宣传餐饮服务行业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责任要求,营造全社会参与防治的氛围。</h3><h3> 2、城管、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城管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应采取购买第三方监测服务方式固定监测证据,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h3><h3> 3、整治工作中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执法联动,善用法律法规,在执法监管中急居民所急,同时考虑到小小餐馆的实际难处,兼顾居民、餐饮业主、政府、市场等各方的利益平衡。</h3> <h3>&nbsp;&nbsp; <span style="line-height: 1.8;">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8;">第</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8;">八十一条&nbsp;第一款&nbsp;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span></h3><h3> 第一百一十八条&nbsp;第一款&nbsp;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h3><h3> 法条:《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span style="line-height: 1.8;">第十八条&nbsp; 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span></h3> <p style="text-align: right;"><b>图文编辑 周凤光</b></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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