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第27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h3><h3>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借。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h3><h3>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间为准。</h3><h3>第28条</h3><h3>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h3><h3>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