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柳阳甫

<h3><br></h3><h3><br></h3><h3><br></h3><h3>答辩状</h3><h3><br></h3><h3>被答辩人:龙泽明,男,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h3><h3>答辩人:柳落香,女,一九五二年六月八日出生!</h3><h3><br></h3><h3>...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被答辩人不遵守最基本的交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未靠右边道路通行"造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O8一2017)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因此我完全不负任何责任。</h3><h3><br></h3><h3>事实及理由:</h3><h3>...二0一六年十月五日下午五点左右,我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外面接孙回家,经过本村二组路段,发现前面不远处有两辆小车朝这个方向开过来,为了安全起见,我下意识习惯性忙把三轮摩托车开靠右边道路停下,作短时间的停顿,以方便人家车辆安全行驶过去。不料被答辩人驾驶着双轮摩托车尾随在小车后面飞快开了过来,估计有可能是前面小车司机此时减速,而被答辩人摩托刹车失停(该摩托经交警认定属于报废车辆)的原因。摩托车竟然开到了左边车道,撞到了我已经停靠在道路傍边的三轮摩托车上。当时双方的摩托车辆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损坏,我的腰部,腿部受伤严重,直到如今还未痊愈。被答辩人从摩托车上摔倒,十分清楚自己违规驾驶的行为。知道他的摩托车把我撞伤了,不顾自己的伤情忙说:"都是我的错,只怪我把摩托车开快了"。被答辩人说的这番话当时有好些人在场听见...上述情况交警通过现场调查,测量记录备案。事后我知道被答辩人伤势比较严重,尽管我的身体无端受到了伤害,也只好自认倒霉,自己花钱治疗,损坏了的车辆自己花钱修理。从来就没有向他提出过赔偿要求,不料被答辩人不识好歹,怪人不知理。竟然一次又一次来找到我索赔医疗费。简直岂有此理!当时我的三轮摩托是靠道路傍边处于停止状态。被答辩人的摩托车是因为操作失控跑到我这边车道上酿成的事故!交警已经明确肯定了他"未靠右边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个事实。同时交警认为我"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条文不当。"停放"与"停靠"根本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误导了被答辩人,认为法律有空子可钻,根据这点认定交警判定我"妨碍其它车辆通行",所以上诉通城人民法院要求我负有"次要责任"。完全没有任何道理!</h3><h3><br></h3><h3>一,在道路临时停车时我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我是在车辆行驶中遇到前面有车辆过来而把车开到道路傍边停靠,停车目的是为了方便其它车辆更安全行驶!停车的位置不妨碍其它车辆安全行驶!另一边道路当时车辆畅通无阻。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妨碍其它车辆行走"的事实!</h3><h3><br></h3><h3>二,车辆行驶中出现"临时停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了其它事情,驾驶人思想意识根本与交通安全无关,而作短时间的停放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驾驶人思想意识是为了不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安全通行,在行驶中便于让车而采取短时间的停顿行为!这种情况根本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反是我们大家在日常驾驶车辆行驶中值得尊重的行为!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努力提倡的良好习惯!</h3><h3><br></h3><h3>三,关于我的车辆是否超载或未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与被答辩人车辆未办理相关证件或未戴安全帽...以及其它违规事项一样。都不是产生本次事故的因素!</h3><h3><br></h3><h3>四,如果这个位置不是我停的三轮摩托车,假若是自然生长的一棵树,被答辩人的摩托车开过来直接撞到路边树上酿成事故怎么办?是否认定路边这棵树妨碍了交通,"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而要求这棵树负"次要责任"呢?</h3><h3><br></h3><h3>...综上所述,所谓"次要原因"根本就不存在,因此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我承担他自己因驾驶摩托车操作失误,而发生事故造成后果有所损失的"次要责任"!相反我与老伴在这以后,由于原告继续无理取闹,身体健康因此受到了影响而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原告负责!</h3><h3><br></h3><h3>此致</h3><h3><br></h3><h3>通城县人民法院</h3><h3><br></h3><h3>答辩人:柳落香</h3><h3>二0一九年四月五日</h3><h3><br></h3><h3>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路上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