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局城关分局学习篇——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一)

凌云居士666

<h3>1. 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h3><h3>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h3><h3>2. 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h3><h3>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h3><h3>——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h3><h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h3><h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h3><h3>——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h3><h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h3><h3>3. 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h3><h3>4.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h3><h3>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h3><h3>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h3><h3>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h3><h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 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h3><h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h3><h3>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h3><h3>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h3> <h3>11.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h3><h3>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h3><h3>1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h3><h3>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h3><h3>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h3><h3>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h3><h3>14. 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h3><h3>答: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h3><h3>15. 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h3><h3>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h3><h3>16. 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h3><h3>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h3><h3>17. 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h3><h3>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h3><h3>18. 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h3><h3>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h3><h3>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h3><h3>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h3><h3>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h3><h3>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h3> <h3>21.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h3><h3>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h3><h3>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h3><h3>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h3><h3>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h3><h3>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h3><h3>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h3><h3>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h3><h3>2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h3><h3>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h3><h3>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h3><h3>27.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h3><h3>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h3><h3>2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h3><h3>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h3><h3>29.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h3><h3>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h3><h3>30.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h3><h3>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h3><h3>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h3><h3>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h3><h3>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h3><h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h3> <h3>31. 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h3><h3>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h3><h3>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h3><h3>32. 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h3><h3>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h3><h3>33.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h3><h3>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h3><h3>34.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h3><h3>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h3><h3>35.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条例。</h3><h3>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h3><h3>36.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h3><h3>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h3><h3>37.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h3><h3>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h3><h3>38.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h3><h3>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h3><h3>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h3><h3>3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h3><h3>4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h3><h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