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保人购买终身寿险,境外受益人能否将保险金转移到境外?

苗苗哼哧哼哧

<h3></h3><h3> 当今中国高净值人士资产配置方案中,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都很重要。境内资产要安全,境外资产要均衡,风险对冲,攻守相宜,才是传承之道。但自从2016年底中国加强外汇管制以来,境外资产的配置越来越不容易。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中国高净值家庭合法地进行跨境资产规划和传承呢?<br></h3><h3> 刘女士今年50多岁,家境殷实,对于家庭资产,想进行一番规划和传承,听朋友介绍说保险不错,想用1000万现金资产购买某公司的终身寿险,让自己的儿女作为受益人。根据保单约定,自己身故后,子女可以拿到3000万元的保险金。但刘女士又听银行客户经理说,对于中国人,资金出境有5万美元的外汇限制,那如果购买了人寿保险,将来保险金不能顺利出境的话,再高额的保险金也达不到跨境传承的目的。这下刘女士犯了难,因为还想着过几年把儿女都送到加拿大读书,如果将来保险金不能顺利出境,刘女士就不打算购买了。 那么,刘女士的儿女未来到底能不能将获得的保险金顺利转移出境呢?这就涉及到中国个人外汇管理的几个问题了。 第一个问题是,中国的外汇管制,针对的是什么人?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境内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到底可以不可以合法出境?<br></h3><h3><br></h3><h3>关于第一个问题: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也就是说,外汇管制针对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具有外国国籍的境外受益人不受此限。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规定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种方式。 那么,刘女士如果购买了中国境内的终身寿险,并指定自己的一双儿女作为受益人。受益人获得的这笔身故保险金转移出境属于哪一种方式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br></h3><h3>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我们可以知道,指定了明确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刘女士的子女获得的保险金赔付不属于遗产继承,不能适用继承财产转移。 其次,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外汇业务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保险金的跨境流转应当属于哪一种外汇业务,参照境外个人出售房产所得的购汇属于资本项目下的个人外汇业务的规定,我们认为,身故保险金的跨境流转 属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属于资本项目下的个人外汇业务。</h3><h3>最后,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谓移民财产转移,实际上是境外个人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把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的一次性变现。刘女士子女移民前,保险合同已成立,刘女士子女作为受益人,获取的保险赔偿金属于合法财产,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转移。 当然,境内保险公司是不能直接付汇至境外个人的境外账户进行理赔。保险公司通常会将保险金理赔至境外个人的境内账户,再由境外个人凭借保险赔偿的相关材料办理超额购汇业务,经外汇部门的核准之后将保险金转移出境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通过移民财产转移的方式一次性清盘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需要遵守一次性申请、分步骤汇出的规定。若在一次性申请中没有涵盖所有合法财产,未来想要慢慢多次追加的,根据现行法规,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会受理。 相关法律条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2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1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br></h3><h3> </h3><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