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南京市栖霞区实验初级中学南炼校区章程</h1><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经2018年8月31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h3><h3></h3><h3><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序言</b></h1><h3> 南京市栖霞区实验初级中学南炼校区位于南京市炼油厂生活区0号路3号。学校创建于1968年,占地面积3784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原名南京市炼油厂中学, 2014年7月,栖霞区人民政府决定,我校更名为南京市栖霞区实验初级中学(南炼校区)。学校以“百炼致远,追求卓越”为校训,以“让师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为理念,以“乐教乐学”为校风、以“博学审问”为教风和以“惜时自砺”为学风。</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一章 总则</b></h1><h3> 第1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h3><h3><br></h3><h3> 第2条 本校全称为南京市栖霞区实验初级中学(南炼校区);地址为南京炼油厂0号路3号。</h3><h3>学校网址:</h3><h3>http://www.qxsyzxnl.com/portal_jsps/site/lyczx/default/ </h3><h3><br></h3><h3> 第3条 本校是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 年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隶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由栖霞区教育局领导。</h3><h3><br></h3><h3> 第4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我校办成老百姓满意的身边学校。</h3><h3>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和谐的知识结构和多元的能力结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并重,道德情操高尚,身心健康,具有“国际视野、家国情怀、家乡情结”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h3><h3><br></h3><h3> 第5条 学校以黄质夫先生“耐得千锤百炼,方能任重致远”的教育理念为基石,融入“强毅力行,追求卓越”的海门精神,凝练成“百炼致远 追求卓越”的校训,进而形成了学校独具内涵的“炼文化”。炼德、炼智、炼体、炼艺是炼文化的具体内涵。努力把学校办成办学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的新教育实验学校。</h3><h3><br></h3><h3>学校三风:乐教乐学、博学审问、惜时自砺</h3><h3><br></h3><h3>校风:乐教乐学</h3><h3>乐教:就是教师是发自内心地热爱教育事业,且乐于奉献,兢兢业业地工作,心甘情愿地投入其中。乐教来源于对教育事业的敬重,乐教是教育成功的基础。</h3><h3>乐学:就是乐于学习,就是要在学习中寻找快乐。兴趣是一个人最好的老师,应该让快乐导航,变“学海无涯苦作舟”为“学海无涯乐作舟”,幸福工作,快乐学习,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h3><h3><br></h3><h3>教风:博学审问</h3><h3>“博学”“审问” 语出《中庸》“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h3><h3>博学:就是要广泛地多方面学习,是对教师学品、学问、学识和实践能力、创新意识的基本要求,是以恭敬严肃、一丝不苟的态度,真正做到学高为师。</h3><h3>审问:就是要详细地问。对于平时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懂的问题,要及时请教、勇于请教经验丰富的老教师、老同志,让自己少走弯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h3><h3><br></h3><h3>学风:惜时自砺</h3><h3>惜时:“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希望学生懂得的道理,养成“惜时如金”的好习惯。学习、生活做到有计划,提早安排。</h3><h3>自砺:语出《弟子规全文》“唯德学,唯才艺,不如人,当自砺。”意思是,每一个人都应当重视自己的品德、学问和才能技艺的培养,应当自我砥砺,奋发图强,努力赶上。也可以理解为磨炼意志,砥砺志向。</h3><h3><br></h3><h3> 第 6条【招生对象与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和规模以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h3><h3><br></h3><h3> 第7条学校标志是以我校校训 “百炼致远,追求卓越”的“百炼”的汉语拼音首字母“B,L”为主体设计。两个字母的起笔和收笔形成bailian的首字母, 象征着我校师生互动。白色主体又象征着一个积极向前,奋力奔跑的学生。围绕一圈的“百炼致远,追求卓越”的汉语拼音是我校文化特色塑造标志,字形为“百炼”的拼音拓展延伸,营造追求卓越的意象特征.我校将内涵融于形式中,整体形式感、识别性强,便于学校识别形象对外清晰、统一的传达。<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b></h1><h3> 第8 条 本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保证,起着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h3><h3>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h3><h3> (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财务预决赛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h3><h3>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h3><h3> (四)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维护学校和谐稳定。</h3><h3> (五)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h3><h3> 学校党支部接受栖霞区委教育工委的领导,规范优化党组织设置,学校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h3><h3>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党建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总结和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落实好领导干部上党课活动。党支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h3><h3> 严格落实栖霞区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工作,结合学校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好党员“一对一”帮扶学困生等特色党建活动。</h3><h3> 健全完善党员、教职工定期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度。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h3><h3>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监督和查处。</h3><h3>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h3><h3> 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h3><h3><br></h3><h3> 第9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h3><h3>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h3><h3> (二)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决策权、人事权、奖惩权、财经权。</h3><h3> (三)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制度,健全完善民主决策机制。</h3><h3> (四)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副校长和党组织书记、委员及工会主席参加。会议根据相应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分别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在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党组织书记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事先要经过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h3><h3><br></h3><h3> 第10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等多方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学校章程等重大事项。审议和监督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采购以及大额开支等重大事项。</h3><h3><br></h3><h3> 第11条 学校工会是党领导广大教职工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组织。学校工会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h3><h3><br></h3><h3> 第12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h3><h3><br></h3><h3> 第13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中层机构的设置体现科学、高效,权责分明;中层干部的选拔应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并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h3><h3><br></h3><h3> 第14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立足课堂教学和课程建设,面向全体学生,走内涵发展之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强化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有效管理;坚持立德树人,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着力于家校社共育,注重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规范课程实施,创新活动课程,丰富社团活动,开展特色活动;加强质量监控,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不断提高、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强化校本研修,以新课程为导向,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将“以学定教,优活课堂”为课堂教学形式,通过改革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h3><h3><br></h3><h3> 第15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学习、引领、指导、服务”等职能,促使教师掌握教育规律,并依据教育规律开展教学。学校围绕最新教育教学理念及成果等内容,组织系统的理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关注国家教育教学的各项政策,研读及传达精神;领会各类教学改革创建与评比要求,做好前瞻性理论学习以及校内教科研工作的引领;科学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论文评审办法、科研活动规则、校本研训方案、成果推广与奖励措施、科研管理细则等,指导学校科研规范开展;本着 “为学校决策服务”“为教师发展服务”等宗旨,做好各级各类科研业务服务工作。</h3><h3><br></h3><h3> 第 16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h3><h3><br></h3><h3> 第 17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责任督学及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h3><h3><br></h3><h3> 第18 条 学校少先队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少先队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的话、跟党走、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共青团大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三章 学生</b></h1><h3> 第19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h3><h3><br></h3><h3> 第20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h3><h3><br></h3><h3> 第21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h3><h3></h3><h3>第22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认真落实,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休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h3><h3><br></h3><h3> 第23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h3><h3><br></h3><h3> 第24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组织了解或个人申报报请上级部门审核批准,规范发放各类补助。</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四章 教职工</b></h1><h3> 第25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h3><h3><br></h3><h3> 第26条 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h3><h3><br></h3><h3> 第27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优绩优酬,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奖励发放或者处分的依据。</h3><h3><br></h3><h3> 第28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h3><h3><br></h3><h3> 第29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h3><h3><br></h3><h3> 第30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h3><h3><br></h3><h3> 第31条 学校要一以贯之重视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完善师德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形成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考评机制,大力宣传弘扬学校好人好事;师德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挂钩;积极推进青蓝工程,着力打造名师团队,充分发挥名师引领作用,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师能精湛”的新时代好教师队伍,提升教育满意度。</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b></h1><h3> 第32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学生、家长、社区、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的育人体系。</h3><h3>育人阵地(途径、方式):学校坚持全员育人的方针,以班主任为主体,以心理健康教师为协助,以家长及家长委员会为桥梁,以校外学生辅导员为辅助。不断整合校内外的各类教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h3><h3> 学校通过微信群、二维码、网络课堂、网络家委会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背景下育人方式的探索和创新。</h3><h3><br></h3><h3> 第33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促进家校共育。</h3><h3><br></h3><h3> 第34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有条件地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h3><h3><br></h3><h3> 第35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出国(境)交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六章 学校安全管理及保障</b></h1><h3> 第36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h3><h3><br></h3><h3> 第37条 安全教育先行,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到位,隐患及时排除。</h3><h3><br></h3><h3> 第38条 学校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熟知安全知识,知晓自我保护,培养安全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h3><h3><br></h3><h3> 第39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牵头机构、落实职责,定人、定岗、定责,实行“一岗双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b></h1><h3> 第40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h3><h3><br></h3><h3> 第41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h3><h3></h3><h3>第42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h3><h3>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h3><h3><br></h3><h3> 第43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h3><h3><br></h3><h3> 第44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八章 附则</b></h1><h3> 第45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h3><h3><br></h3><h3> 第46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h3><h3><br></h3><h3> 第47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时,按规范程序修订。修改意见和补充条款建议,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教师、家长、社会等一定范围内公开征询后形成修订稿,经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施行。</h3><h3><br></h3><h3> 第48 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h3><h3><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