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孩子名义买房,事后能要回所有权吗?

邓荣忠律师

<h3>杨某夫妇以两岁的儿子名义买房,其后杨某入狱18年,夫妻离婚。杨某出狱后,起诉要回房子,能成功吗?</h3> <h3>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张女士于1997年生下被告。</h3><h3>1998年,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当年,杨某以儿子张某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园中路某602房。</h3><h3>2000年,杨某因刑事犯罪入狱。2017年,杨某刑满释放。杨某向被告张某及母亲要求返还房屋被拒。2018年5月,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要求被告张某将房屋归还至杨某,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h3><h3>被告张某对杨某的说辞不予承认。</h3><h3>由于案件时间轴比较长,</h3><h3>各说各理,事实有些扑朔迷离。</h3><h3>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杨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1999年,张某(买方,乙方)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涉案房屋,总金额为743040元,并如期支付完毕。乙方落款处为杨某代张某签名字样,产权人为张某。</h3><h3><br></h3> <h3>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7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才2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其父亲代签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对张某来讲是纯获利行为,故该预售合同合法有效。</h3><h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杨某主张确认该602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张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h3><h3>考虑到杨某刚刚刑满释放,无生活来源,且居无定所,张某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希望张某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使父亲老有所养,老有所依。</h3><h3><br></h3> <h3>内容来源于白云区人民法院。</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