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什么是初次查获?</h3><h3>又称“新发现”,是指吸毒人员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因吸食毒品查获(发现)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系统》的行为。</h3><h3> </h3><h3>什么是社区戒毒?</h3><h3>社区戒毒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以社区禁毒专职人员为骨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为主要工作对象,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目的的一种强制性教育和社会工作干预措施。</h3><h3> </h3><h3>什么是社区康复?</h3><h3>社区康复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以社区禁毒专职人员为骨干,以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为主要工作对象,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安置就业、回归社会为目的的一种带有强制性教育和社会工作干预措施。本人也可以自愿选择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h3> <h3>什么是吸毒成瘾?</h3><h3>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做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h3><h3>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h3><h3>吸毒成员同事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h3><h3>(一) 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h3><h3>(二) 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的行为;</h3><h3>(三) 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h3><h3>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h3><h3> </h3><h3>什么是吸毒成瘾严重?</h3><h3>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h3><h3>(一)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h3><h3>(二) 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h3><h3>(三) 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h3><h3> </h3><h3>社区戒毒适用对象</h3><h3>(一)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h3><h3>1、 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h3><h3>2、 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h3><h3>3、 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h3><h3>(二) 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h3><h3>(三) 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h3><h3> </h3><h3>社区康复适用对象</h3><h3>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h3><h3>(一)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h3><h3>(二) 《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h3><h3> </h3><h3>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h3><h3>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决定不超过两年的隔离戒毒行为。</h3><h3> </h3><h3>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条件</h3><h3>《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h3><h3>(一)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h3><h3>(二)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的、注射毒品的;</h3><h3>(三)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h3><h3>(四)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h3><h3>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h3><h3>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