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国家开始重视文物鉴定技术——如何构建中国文物艺术品物证鉴定技术体系?

牧野

<h3>《艺术品鉴杂志》2018-10-16<br></h3> <h3>张江,1952生,天津宝坻人,中共党员,三级警监。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物理系。先后在唐山市公安局技术处、人民警察学校从事痕迹检验和刑事科学技术教学工作四十余年。刑事科学技术高级讲师。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中国中等专业学校专家库专家,《中国公安业务实用丛书》主编。2006年开始与文物鉴定结下了不解之缘,先后担任《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特聘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类:瓷器)司法鉴定执业人(专家),《宁夏六维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类:(文物)、文检类:(字画)]司法鉴定执业人(专家),现任《中安国粹文物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br></h3> <h3>多年以来,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于文物艺术品鉴定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无论是技术资料的挖掘整理,或是新的研究领域的探索与开拓,还是对一些重大研究课题的考证与辨析,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毋庸讳言,由于传统经验鉴定的理论和方法囿于研究目的不同,就其鉴定而言,其证明的客观性存在瑕疵,而近年来出现的科技鉴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但也存在着其局限性。<br></h3> <h3>在法学领域,物证司法鉴定是一个主要依托于鉴定人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别的认知活动。但是,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有严格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要求,用于鉴定的技术方法,追求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基础,能够使不同鉴定人应用同一方法鉴定,所得到的结果不会出现大的偏离。所以,要建立适合司法实践的文物艺术品物证司法鉴定技术体系,必须尊重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在借鉴传统经验鉴定方法精髓的基础上,纳入基于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客观性判据,从而形成合理、科学的文物艺术品物证鉴定技术体系。 从物证鉴定角度思考文物艺术品鉴定,并不是一个无法踏足的雷区,但也绝不是简单的事情。<br></h3> <h3>首先,文物艺术品鉴定观念需要得到转变,世人谈及“古董”,莫不与“神秘”和“昂贵”诸般情绪交织。谈及文物艺术品鉴定,也很有非大师之言不足信之情节,大师、大家们一言九鼎,这才有了“金缕玉衣”之笑谈、“徐悲鸿遗作”之纷嚣。殊不知,世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传统文物艺术品鉴定,天然存在“阿喀琉斯之踵”。有仿古而无作赝、就传世而无造假时,传统经验鉴定自然挥洒自如。但当作赝造假蔚然成风并技艺日显高超之时,就如阿波罗之毒箭,对以形为重的传统经验鉴定所构成的致命威胁当不言自明。<br></h3> <h3>传统经验鉴定专家无疑在文物艺术品艺术价值的评价方面造诣颇深,对美的器物所具有的敏锐和感悟也不是外人所能道的。但纤细不差地高仿品之所以为高仿,正是因为它们能够同样纤细不差地传递这种美的表象,由表及里探寻“物以稀为贵”的文物艺术品之“实”,传统方法难以识别。所以,文物艺术品的鉴定当如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轨迹一样,融入社会分工因素,将其化整为零,分别进行,诚谓“术有专攻、业有专长”。<br></h3> <h3>近年来一些有相当技术含量的鉴定技术已经融入到文物鉴定方法之中,如热释光技术、微量元素检验技术、痕迹(如气泡)检验技术等,这些技术的运用本身就是一种分拆。但这些技术之所以未得到普及运用,除“话语权”之争外,观念的冲突及行业归口管理的缺失是很重要的两个因素。<br></h3> <h3>其次,文物艺术品的一些要素的项目鉴定,其实本身就是司法鉴定的传统领域的延伸。如字画的鉴定,涉及墨、纸、铭章、制作方法等,就可以成熟的文检技术得到较好的解决;瓷器的鉴定,也可以很好的利用痕迹检验的理念和思路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以瓷器显微痕迹研究为例,某公司的鉴定团队利用痕迹学的研究方法,采集了全国众多博物馆和窑址的数十万个数据,发现了包括线状、不规则圆形、坑点、斑块、脱落、变色气泡、破口泡、网纹等各种痕迹,并已初步建立起了通过这些痕迹及组合判读陶瓷器自然老化的方法,基本解决了瓷器鉴定四个方面的问题:确定了承载反映瓷器老化程度的痕迹信息,建立了获取这些信息的方法,明确了这些信息及其组合与自然老化的对应关系,整理出了不同窑口、不同时期瓷器自然老化的基本规律。 但文物艺术品物证鉴定技术真正能够承担文物艺术品的部分鉴定项目,单就技术方法的研究而言,都还有着非常漫长的路要走。<br></h3> <h3>第三,从2011年开始,在我国4955家司法鉴定中心(所)中,相关部门已批准了3家司法鉴定中心(所)开展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业务。坚冰已经打破,不管愿不愿意,恐怕司法鉴定在社会需求和各方呼吁的推动下,必须面对承担文物艺术品部分鉴定项目的现实,对鉴定理论、技术、方法的构建,如果不未雨绸缪,及时准备,难免受到社会的质疑。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自然对鉴定理论、方法、技术有其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和严谨性的要求,是社会公信力强、证明力高的认知领域。只要传统专家与物证科技工作者相互携手,观念跟进到位,切入点选择合理,质量控制措施得力,监督和评价有效,文物艺术品鉴定技术完全有望发挥其特有的作用。<br></h3> <h3>基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建立起文物艺术品物证鉴定技术体系的架构。<br></h3> <h3>一是转变观念、稳步推进。物证鉴定技术的认识对象从来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在高度发展的现代科技面前,是经常性的事情。比如文书检验中的书写工具,在数十年中,就从软笔发展到硬笔,从圆珠笔、钢笔为主到签字笔几近一统天下;数码相机出现之初,物证技术界曾因其易修改被视为洪水猛兽,而如今,声像资料鉴定已基本上等同于电子证据鉴定。凡此种种,文物艺术品鉴定亦不例外。文物艺术品去却其珍稀和高价的外衣,并不比物证鉴定技术所面对的其它认知对象更为复杂和难以探寻,并不需要颠覆物证技术的理念和体系才能达到认知的目的。我们要做的仅是找准切入点,做能够做且善做之事。换言之,从观念上我们需要明确,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不是一揽子的事情,其中涉及需要科技手段进行检验的部分,当属物证鉴定可以承担的责任。<br></h3> <h3>观念明确,才能实际思考如何做。前文已述,传统经验鉴定和科技鉴定互有短长、各有优势,对于诸如材料、制作方式、工艺特点、痕迹等细致而微的局部问题,科技手段有用武之地,而对艺术价值、历史演变、器物发展规律等,则非传统经验鉴定担纲莫属。<br></h3> <h3>就如物证鉴定自身的发展一样,任何一种变化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文物艺术品科技鉴定同样如此。稳步推进过程中,可以选择国内研究能力强、且有先期准备的权威鉴定机构,在传统三大类鉴定领域内或文管部门以及社会的鉴定机构,明确文物艺术品科技鉴定的部分项目开展试点。可以规定较为严格的门槛条件,在研究成果、队伍构成、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并不得超越传统三大类鉴定领域开展活动。以此为平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制定目标、形成制度,奠定逐步推广的坚实基础。</h3> <h3>二是强化组织和协调、推进合作交流。如前文所述,传统鉴定与科学鉴定的融合程度,决定了文物艺术品物证鉴定技术是否能走向社会并得到认同,成为兼具主客观判据的科学体系。由于文物艺术品的珍稀和不可再生,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必然会对更进一步的研究形成制约。因此,科技鉴定不但应当与传统鉴定共享资源,而且应该在有效的支持机制下,形成合作交流的常态型平台,共同推进我国文物艺术品物证鉴定技术的进步。 (文/张江)<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