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b>简要案情:</b></h3><h3> 近期,市调委会接待了这样一起矛盾纠纷:我市某中学一名学生因为上课不认真听讲,被老师罚做200个深蹲,当天回家后孩子全身乏力在床上躺了一天,一开始家人并不在意,认为孩子休息一下就好了,结果孩子情况持续恶化,第二天仍旧下肢无力,无法行走,见此情形,家人急忙送往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为“横纹肌溶解、急性肾衰”,幸亏就医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并且还不确定是否会有后遗症。目前学校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医药费,但对损害赔偿还未达成一致意见。</h3><h3>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老师体罚学生已经不是个案,甚至还有导致体罚致死的情况,那么教师体罚学生违法吗?我们知道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在体罚学生致伤害的情况下,老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h3><h3><br></h3> <h3><b>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b><h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很明确,教师体罚学生属于违法。</h3><h3>相关法律条文:</h3><h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h3><h3><br></h3></h3> <h3><b>教师体罚学生会有哪些后果?</b></h3><h3>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h3><h3>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h3><h3> 最后, 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h3><h3><br></h3> <h3><b>教师体罚学生会承担哪些责任?</b><h3><b>(一)民事责任,</b>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那么,在整个事件中其侵权责任是不是该由实施者,也就是教师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根据<b>《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b>同时我国<b>《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b></h3><h3><b>(二)刑事责任</b>,根据<b>《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还有《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侮辱罪等,符合量刑标准的,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h3><h3><b>(三)行政责任</b>。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没有造成一定危害结果,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b>《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也就是说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实施变相体罚行为的否定,但是却并不代表教师实施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就可以默许。依据<b>《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b>实施变相体罚的隐蔽性,或许教师实施的手段或者表面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但是,考虑到其对学生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是非常之严重的。因此,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之后相关的单位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批评警告等。</h3><h3><br></h3></h3> <h3> 最后,建议一方面学校老师和家长多进行沟通,刚刚步入高中的青少年,还在身体发育阶段,心理正处于叛逆期,应该以教育为主,不应该盲目的让孩子做剧烈运动,造成身体损害。另一方面,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h3></h3><h3><br></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