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

文驥

<h3>甲方:赵锦焱 身份证号3623231963O416O217?</h3><h3> 杨凤菊 身份证号362了231965O527O228</h3><h3>乙方:杨寿根 身份证号362了231948O815O216 </h3><h3>双方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经协商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协议:</h3><h3>一、甲方同意将位于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大道228号房屋(产权证号:321655)抵债给甲方。抵债金额为 万元。</h3><h3>二、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债房屋过户手续。</h3><h3>三、上述抵押物处理完毕业后,甲方凭本协议和法院裁定书享有对借债人沈贤岳、赵春霞的抵押物追偿权。借债人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关。</h3><h3>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一份。报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份。</h3><h3><br></h3><h3> 甲方: 乙方:</h3><h3>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