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作出的年度考核结果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的,能否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院

<h3>&nbsp;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故,对聘用人员因对事业单位对其作出的年度考核结果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br></h3>

复核

事业单位

处分

考核

决定

申诉

结果

工作人员

不服

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