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到底能不能“避税避债”?

陳 戼 戼

<h3> 一直以来,“保险能避税避债”就是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话术之一,被当做依据的相关条款是: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而在现实法律实务中,到底如何呢? 正所谓一张保单4个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那么,如果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为债务人,又将如何呢?对此,业内人士表示: 1、假如被保险人A是债务人,签单保险合同时指定B为受益人,那么,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可直接给付给受益人,这笔钱不强制用于偿还债务。 2、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B是债务人,假如被保险人A身故,即使保险理赔金已经给付给受益人B,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冻结作为偿债资金。 以一家三口为例: 假设母亲是被保险人,指定儿子是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母亲欠钱,在母亲身故时,儿子可以拿到保险金,且不必用来偿还母亲所欠债务; 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母亲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可能被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 如果儿子是债务人,母亲身故后的理赔款,儿子应该获得的部分则可以冻结,用于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 如果父亲是投保人、债务人,母亲是被保险人,则可能被强制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所欠的债务。 如此,您清楚了吗?<br></h3><h3><br></h3><h3><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