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167efb">限制与非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解读</font></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2017年 第5号<br></h3><h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h3><h3> 部 长 韩长赋 </h3><h3> 2017 年 6 月 21 日</h3><h3>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h3><h3>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h3><h3>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h3><h3>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h3><h3>(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h3><h3>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h3><h3> </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b></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非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b></h3> <h3>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h3><h3>《农药管理条例 》规定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完善经营管理。</h3><h3>改农药专营为一般农药许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h3><h3>限制使用农药与其相关的为18—25项共8种,目前,经营销售常用的杀鼠剂,必须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设立限制农药销售专柜。</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left;">二、农药标签二维码</h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范了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其标签上都必须要标注所规定的二维码。<h3>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h3><h3>只要记住这两个码就行了,不需要长篇大论去解释。就像我们不知道相对论的具体内容,只要知道是爱因斯坦提出来的就行了。</h3><h3>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每个产品每个批次的每瓶每袋。</h3><h3>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h3><h3>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二维码不仅能追溯,还能实现下面的功能</b></h3><h3 style="text-align: left;"> 1.产品流通</h3> <h3>2.终端管理 </h3> <h3>3.消费者互动 </h3> <h3> 4.废弃物回收</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农药药品标签二维码扫描截图</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一个包装即一个标签一个识别码</b></h3> <h3>三、农药标签</h3><h3>农业部发布的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明确标志产品的限制使用情况,有关规定如下:</h3><h3>第九条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h3><h3>第十八条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h3><h3>第三十三条 “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h3><h3>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内容:</h3><h3>(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h3><h3>(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h3><h3>(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h3><h3>(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h3><h3>(五)中毒急救措施;</h3><h3>(六)储存和运输方法;</h3><h3>(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h3><h3>(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h3><h3>(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h3><h3>(十)像形图;</h3><h3>(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h3><h3><br></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left;"><br></h3> <h3>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h3> <h3>四、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杂环类化合物)-氟虫腈限制使用农药解读</h3><h3>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杀虫谱广,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其作用机制在于阻碍昆虫γ-氨基丁酸控制的氯化物代谢;对蝇类和鞘翅目等重要害虫有很高的杀虫活性,与现有杀虫剂无交互抗性,对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等类杀虫剂已经产生抗性的或敏感的害虫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h3><h3>氟虫腈虽然对人类及非靶生物毒性极低,但是,对水生生物安全性风险高,严格控制在防治白蚁和防治蟑螂、苍蝇使用。</h3><h3> 氟虫腈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列为有害的杀虫剂,这种产品是禁止用于农场动物的,而最近(2017年8月)欧洲的17个国和中国香港的鸡蛋产品中被曝含有氟虫腈。</h3><h3> 我国农业部2009年4月1日发布了《氟虫腈限用管理规定》除卫生杀虫剂、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这同时将大大净化了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混入公共卫生杀虫剂市场使用。因此,在室内防治蟑螂、苍蝇使用时,施药避免波及到有水生生物的区域。</h3><h3><br></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氟虫腈对卫生害虫的蟑螂防治也有非凡的效果,如:拜灭优0.05%杀蟑胶饵、2%神农灭蟑螂饵剂、1.1%海云灭蟑颗粒饵剂。</h3><h3><br></h3> <h3>在2017年最新版的《限制使用农业名录》中,氟虫腈标注限制使用,但不用定点经营,原因是卫生用药。但是,作为限制农药应遵照法规,按卫生用药使用,对其使用场 所、环境、防治对象有严格限制。特别是欧洲和韩国发生氟虫腈污染鸡蛋事件,禽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后,病媒生物防制企业应对氟虫腈更加了解及科学使用,提高防制效果,不对环境造成破坏。</h3><h3><br></h3> <h3>2009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 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br></h3><h3>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h3><h3>2017年8月25 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h3><h3>二、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严禁将氟虫腈作为兽药经营和使用。</h3><h3>三、加强蛋禽养殖场环境管理保持禽舍卫生,最大限度减少环境卫生用药。严禁使用含氟虫腈成份的各种卫生杀虫剂。</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北京爱洁卫奥有害生物防制药械销售中心</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二〇一八年九月</b></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