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第一章 总 则</h3><h3> </h3><h3>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提高我行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h3><h3>第二条 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或密码及支付密码)为客户办理关联账户支付结算等业务的工具,具有身份识别、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支付、投资理财、信息报告等功能。</h3><h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结算卡业务的各级机构以及营业网点。</h3> <h3>第二章 职责分工</h3><h3> </h3><h3>第四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为结算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h3><h3>(一)负责拟定全行结算卡业务发展规划,制定结算卡业务相关标准,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h3><h3>(二)负责组织结算卡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做好结算卡产品研发、迭代优化及创新相关工作。</h3><h3>(三)负责全行结算卡业务的营销管理,制定营销推广策略,设计营销服务及行业解决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宣传和营销活动。</h3><h3>(四)负责结算卡联名卡的综合管理。</h3><h3>(五)负责组织结算卡业务培训。</h3><h3>(六)负责协助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做好结算卡卡片管理。</h3><h3>(七)负责其他与全行结算卡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h3><h3>第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会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共同制定结算卡业务收费标准。</h3><h3>第六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结算卡业务相关会计核算管理。</h3><h3>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小企业业务部等部门协助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做好结算卡市场营销工作。</h3><h3>第八条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协助进行制卡管理与结算卡在电话银行渠道相关业务的管理。</h3><h3>第九条 信用卡中心负责协助结算卡POS交易相关事项的管理。</h3><h3>第十条 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自助设备管理,结算卡(银联卡BIN)跨行交易差错处理(不含IC卡脱机业务),结算卡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督导检查。</h3><h3>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结算卡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h3><h3>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结算卡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性的审查。</h3><h3>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部门职责</h3><h3> (一)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结算卡业务综合管理,指导营销推广,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h3><h3> (二)分行公司业务、战略客户、机构业务、小企业等部门与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结算卡市场营销工作。</h3><h3> (三)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自助设备管理、结算卡(银联卡BIN)跨行交易差错处理(不含IC卡脱机业务)、结算卡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督导检查,并协助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做好结算卡空白卡管理工作。</h3><h3> (四)分行银行卡制卡部门负责结算卡制卡,并协助做好结算卡卡片管理与订制工作。</h3><h3>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申请进行审批。</h3><h3>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负责结算卡业务的受理、客户营销、业务操作及日常维护。</h3> <h3>第三章 基本规定</h3><h3> </h3><h3>第十六条 结算卡产品按用途分为标准卡与特殊卡,原则上特殊卡兼容支持标准卡所有结算功能。</h3><h3>第十七条 标准卡是指我行面向普通单位客户发行的,具备身份识别、支付结算、透支融资、信息报告等功能的结算卡。</h3><h3> (一)卡介质及有效期:标准卡介质分为磁条、磁条金融IC复合、单一金融IC卡,卡片有效期同相应介质个人借记卡。</h3><h3>(二)卡面管理:标准卡的卡面由总行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面印制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附件1)。</h3><h3>(三)卡号规则:标准卡号16位, 16位为BIN号,79位为发卡机构标识码,1015位为顺序号,16位为校验位。</h3><h3>(四)BIN号管理:结算卡BIN号由总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申请和管理。目前已有本行BIN号955330,银联BIN号623251,应用于16位长度卡号。</h3><h3>第十八条 特殊卡是指我行面向特定单位客户群体或根据客户特殊需求发行的结算卡,主要包括:</h3><h3> (一)面向特定合作对象发行的联名卡。该卡片卡面设计由我行与合作对象共同完成(附件2),其他卡片标准及卡号规则与标准卡一致。</h3><h3>(二)在IC芯片加载特殊信息用于特定行业或支付场景的多功能IC芯片结算卡。该卡片仅限于磁条金融IC复合或单一金融IC卡介质,其他卡片标准、卡号规则与标准卡一致。</h3><h3>(三)根据重要客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子卡分类收款的现金管理需求,且需使用大量卡号资源的19位卡号特殊定制卡。该卡片使用19位卡号,卡号规则为:16位为BIN号,79位为发卡机构标识码,1018位为顺序号,19位为校验位。目前,19位卡号使用银联623281BIN号,其他卡面管理、卡片功能与标准卡一致。19位卡号单位结算卡需一级分行报总行审批同意后使用。</h3><h3>第十九条 结算卡通过关联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含对公一户通活期分账户),作为结算工具驱动相应账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结算卡通存通兑范围、支付限额、支付依据与关联结算账户相互独立,其他属性与关联的结算账户一致。</h3><h3>第二十条 结算卡关联银行账户,可分为一卡一户、一卡多户、一户多卡等形式。</h3><h3>(一)一卡一户:客户仅申请使用一张结算卡,且仅关联客户名下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h3><h3>(二)一卡多户:客户仅申请使用一张结算卡,关联账户集合实现客户名下多个账户的管理与结算。</h3><h3>1.关联账户集合是指由客户指定的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多个账户,该账户集合包括主账户、子账户。</h3><h3>2.主账户是指由客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含对公一户通活期分账户),是客户凭结算卡办理对外收款、付款及投资理财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一张结算卡只能且必须关联一个主账户。</h3><h3>3.子账户是指由客户申请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其他账户,可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理财类账户。一张结算卡可关联多个子账户。</h3><h3>4.通过结算卡可实现关联账户的查询,卡内账户互转,主账户的对外收款、付款、投资理财等功能。主账户、子账户必须为开立在同城,且具有同一客户编号的账户。</h3><h3>(三)一户多卡:客户申请多张结算卡,且关联同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结算卡应指定一张主卡,其他作为子卡。</h3><h3>1.主卡是指与客户指定账户相关联的结算卡,具有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支付、投资理财、信息报告等功能,在确定一张结算卡为主卡的情况下,可通过主卡办理多张子卡。</h3><h3>2.子卡是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的结算卡,其关联账户与主卡关联账户一致,具有转账汇款、卡内互转、现金存取、消费支付、投资理财、信息报告等功能。子卡交易对手及支付限额等功能权限须由主卡设定。</h3><h3>第二十一条 开办结算卡业务应遵循的原则</h3><h3>(一)风险可控原则</h3><h3>1.客户须凭卡、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h3><h3>2.结算卡业务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限额标准")实行支付限额管理,各行应根据客户需求,设置支付限额,原则上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支付限额标准》。</h3><h3>3.客户的支付限额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经办行应向二级行客户管理部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超支付限额申请书》(附件4),经审批同意后提交参数维护机构对其支付限额进行设置。</h3><h3>4. 同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多张结算卡且具备取现功能的,该账户的ATM取款上限为每日每户累计2万元。</h3><h3>(二)客户自主原则。应本着客户自愿、自主、有偿原则,为客户提供结算卡相关服务。</h3><h3>(三)成本效益原则。各行应加强结算卡业务收费管理,确保业务收费能够覆盖相应成本。</h3><h3>(四)介质并行原则。结算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开办结算卡的账户,客户可自主选择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h3><h3>第二十二条 结算卡主要功能</h3><h3>(一)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查询、卡内账户转账、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业务。</h3><h3>(二)可在本行自助设备办理账务查询、现金存取、转账汇款、账单服务等业务;可在具备银联标识的他行自助设备办理查询、现金支取、转账汇款等业务。</h3><h3>(三)可在本行及具备银联标识的POS设备上进行实时交易,在本行财务转账POS、EPOS办理财务报销业务。</h3><h3>(四)可在本行相关电子渠道办理结算卡业务。</h3><h3>(五)可签约法透、结算透等具备透支功能结算账户,在本行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POS、相关电子渠道及具有银联标识的他行自助设备、POS进行透支交易。</h3><h3>(六)基于结算卡卡号的多渠道、多方式收款功能,可凭卡号在本行柜面、自助设备实现现金收款,及以卡号作为收款账号通过本行或他行柜面、自助设备、电子渠道或同城票交发起的转账汇划收款功能。</h3><h3>(七)基于金融IC卡可加载相关行业信息,在现有结算功能的基础上,可拓展其在交通运输(ETC、停车、加油)、民生(社保、医疗、教育)、工商管理(企业注册、缴税)等领域的行业应用。</h3><h3>(八)基于金融IC卡的电子现金功能,结算卡金融IC卡可开通电子现金功能,支持其关联主账户作为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消费、查询等功能。</h3><h3>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受理业务范围</h3><h3>卡片申请、领卡激活(初始密码修改)、签约维护、密码重置、卡片挂失/解挂、换卡、销卡、停用/启用等业务必须在开卡行办理;结算卡的查询、卡内账户转账、现金存取及转账汇款、密码修改等业务可在各营业网点办理。</h3><h3>第二十四条 结算卡的支付依据由客户指定,可以为卡密码,或者是卡密码和支付密码同时使用。</h3> <h3>第四章 业务处理</h3><h3> </h3><h3>第一节 开卡及签约信息维护</h3><h3> </h3><h3>第二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结算卡时,应向主账户开户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服务申请书"),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并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章程》的相关规定。</h3><h3>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结算卡时,开户行须确保签约账户开户资料完整合规,在审核《服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还应审核客户提交的以下资料:</h3><h3>(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及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如非法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办理,除提交经办人、持卡人身份证原件,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5,以下简称"法人授权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h3><h3>(二)客户要将其开立的多个账户关联至同一结算卡(一卡多户)或进行预设交易对手账户设置的,还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申请书》(附件6,简称"关联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h3><h3>(三)客户申请自主设定结算卡支付限额的,还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附件7,以下简称"结算卡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h3><h3>第二十七条 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拒绝办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客户:</h3><h3>(一)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合规、不完整;</h3><h3>(二)签约账户使用状态受限或不正常(不含新开户未启用);</h3><h3>(三)同一账户重复申请主卡;</h3><h3>(四)经办行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h3><h3>第二十八条 结算卡可采用预约发卡和预制发卡两种方式。预约发卡、预制发卡按照现行个人卡规定办理。</h3><h3>第二十九条 结算卡预制卡需到发卡行柜面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柜面存款除外)。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需修改密码应通过网点或自助设备办理。</h3><h3>第三十条 客户可通过发卡行柜面办理结算卡基本信息、综合信息、关联账户、交易对手信息、支付限额等的签约信息维护。</h3><h3>(一)基本信息维护包括主账户和持卡人信息维护。其中,选择办理主账户变更的必须指定另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主账户关联至结算卡。</h3><h3>(二)综合信息维护包括卡别名、支付依据、通兑范围、卡内互转标志和明细屏蔽类型等属性的维护。</h3><h3>(三)关联账户维护包括子账户追加与解除关联。子卡关联账户的维护只能通过主卡办理。</h3><h3>(四)交易对手信息维护包括交易对手账户的预设与解除。交易对手预设成功后,持卡人通过结算卡对外支付时仅能转入预设交易对手账户。</h3><h3>(五)支付限额维护包括结算卡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消费的单笔交易、每日累计、当月累计限额的设置。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结算卡支付限额,当支付限额大于主账户余额时,结算卡支付限额以主账户余额为准。支付限额设定为零时,该卡不能对外支付。</h3><h3>第三十一条 客户维护结算卡签约信息时,应向发卡行提供以下资料:</h3><h3>(一)结算卡;</h3><h3>(二)《法人授权书》;</h3><h3>(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h3><h3>(四)客户办理结算卡主账户变更、关联账户维护和交易对手维护的,还需提供《关联账户申请书》;</h3><h3>(五)客户办理支付限额维护的,还需提供《结算卡业务申请书》。</h3><h3> </h3><h3>第二节 结算卡使用</h3><h3> </h3><h3>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卡(或卡号)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现金存款业务。</h3><h3>持卡人凭卡在柜面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无需填制凭证,系统输出打印《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持卡人签名确认。</h3><h3>持卡人凭卡号在柜面办理现金存款业务需在结算卡业务凭证上填写收款人卡号、金额、用途等信息,系统输出打印结算卡业务凭证,持卡人签名确认。</h3><h3>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及支付密码)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现金取款业务。</h3><h3>持卡人在柜面办理现金取款业务时,系统输出打印结算卡业务凭证,持卡人签名确认。</h3><h3>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h3><h3>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及支付密码)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转账汇款及卡内账户转账业务。</h3><h3>持卡人凭卡在柜面办理转账汇款及卡内账户转账业务时须在结算卡业务凭证上填写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金额、用途等信息,系统输出打印结算卡业务凭证,持卡人签字确认。</h3><h3>第三十五条 客户签约关联法透、结算透等具备透支功能的结算账户至结算卡后,即可实现在本行柜面、自助设备、POS、相关电子渠道及具有银联标识的他行自助设备、POS进行查询、透支支付、还款,结算卡透支支付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司及机构客户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h3><h3>第三十六条 客户在本行柜面办理结算卡存、取款业务时,经办行应比照个人银行卡存、取款有关身份核查规定进行身份核查。</h3><h3>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在本行柜面办理结算卡转账汇款业务时,经办行应在核验密码(或密码及附加支付密码)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如持卡人办理超过50万元(不含)以上转账汇款业务,还须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h3><h3>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在本行及具有银联标识的POS设备上办理消费预授权、消费、退货等业务,相关业务比照现行POS交易规定管理。</h3><h3>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在本行财务转账POS、EPOS办理财务报销业务,相关业务比照本行转账POS、EPOS交易规定管理。</h3><h3>第四十条 结算卡签约相关电子渠道后,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结算卡查询、支付结算等相关业务。</h3><h3>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可在本行柜面及自助设备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主、子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等信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他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主账户余额查询、取现、转账汇款等业务。</h3><h3>第四十二条 结算卡签约账单自助服务系统后,客户可持结算卡到本行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回单。</h3><h3> </h3><h3>第三节 卡片管理</h3><h3> </h3><h3>第四十三条 卡片管理包含结算卡锁定、解锁、挂失、解挂、密码修改、密码重置、换卡、销卡、吞卡领取、停用、启用。</h3><h3>第四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卡片解锁、挂失、解挂、初始密码修改、密码重置、换卡、销卡等业务的,应在发卡行办理,同时提供《法人授权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办理则无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填写《特定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发卡行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按客户申请进行办理。</h3><h3>第四十五条 结算卡锁定与解锁</h3><h3>(一)结算卡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该卡立即被锁定,不能办理凭密码业务。持卡人须凭相关资料到发卡行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使用结算卡。在申请解除锁定时,允许再输入三次密码,如密码验证正确,则解除密码锁定,如密码验证不正确,须办理密码重置手续。</h3><h3>(二)结算卡读卡器读取卡片CVV/CVC校验码信息连续报错三次,该卡立即被锁定,不能办理凭密码业务。持卡人须凭相关资料到发卡行办理损坏换卡。</h3><h3>(三)结算卡锁定后,客户其他结算卡仍可继续使用,与该卡相关联账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h3><h3>第四十六条 结算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h3><h3>(一)口头挂失。客户遗失结算卡,可通过发卡行柜面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h3><h3>(二)书面挂失。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应到发卡行柜面办理,开卡行审核资料无误后,办理书面挂失手续。</h3><h3>结算卡挂失生效后,与该卡相关联账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h3><h3>第四十七条 结算卡密码重置</h3><h3>客户若遗忘结算卡密码,可到发卡行柜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发卡行审核资料无误后,办理密码重置。</h3><h3>第四十八条 结算卡换卡分为挂失换卡、损坏换卡及产品变更换卡。</h3><h3>(一)挂失换卡。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即可办理挂失换卡手续。发卡行审核资料无误后办理。</h3><h3>(二)损坏换卡。结算卡损坏,客户应到发卡行柜面办理损坏换卡手续。发卡行审核上述资料及损坏卡的真实性,验证密码后办理换卡手续。</h3><h3>(三)产品变更换卡。因结算卡产品功能或介质升级,如955330BIN号结算卡升级为银联BIN号结算卡、磁条介质结算卡升级为金融IC结算卡等,客户应持结算卡到发卡行柜面办理。发卡行审核资料无误后办理。</h3><h3>第四十九条 客户办理销卡业务时,应到发卡行柜面办理。 </h3><h3>客户须缴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业务。</h3><h3>客户申请注销主卡前,须先注销通过其发立的所有子卡。</h3><h3>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办理结算卡销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h3><h3>第五十条 吞卡处理</h3><h3>结算卡吞卡后,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营业网点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并验证结算卡密码后,将结算卡退还持卡人,同时要求签收。</h3><h3>第五十一条 结算卡换卡、销卡及过期无人认领的ATM吞卡和拾获卡等作废卡管理按照总行《关于规范作废银行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h3><h3>第五十二条 银行在得知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有权停止结算卡的使用(简称"停卡")。</h3><h3>(一)通过结算卡进行违法行为;</h3><h3>(二)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有必要予以停卡的;</h3><h3>(三)欠缴结算卡费用或严重违反协议/章程相关条款的;</h3><h3>(四)其他需要停卡的合理事项。</h3><h3>第五十三条 结算卡主卡停用后,通过其开立的子卡不能正常使用;子卡停用后,不影响其他子卡及主卡的正常使用。</h3><h3> </h3><h3><br /></h3><h3><br /></h3> <h3>第五章 结算卡联名卡管理</h3><h3> </h3><h3>第五十四条 结算卡联名卡是指建设银行与合作方联名发行的结算卡。</h3><h3>第五十五条 结算卡联名卡分为总行级联名卡和分行级联名卡。总行级联名卡是指由总行与全国性公司机构总部签约合作并面向全国地区(或多个地区)联名发行的联名卡;分行级联名卡是指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公司机构总部签约合作,或与全国性公司机构管辖的区域性公司机构签约,在当地合作联名发行的联名卡。</h3><h3>第五十六条 结算卡联名卡体现本行与联名单位的合作关系,应选择知名度高、综合实力强,能给本行带来较高综合价值贡献(如客户、账户、发卡、存款及收入等增长)、提升本行品牌、声誉的单位合作发卡。应重点考虑国内500强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在中国的企业总部,全国性公司机构总部、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经营效益良好、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声誉度高的地方性企业,大型公共企事业单位、专业市场、批发零售类连锁企业等。基本要求如下:</h3><h3>(一)合作方经营合法、业务健康、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品牌形象。</h3><h3>(二)合作方业务规模较大,经营实力较强,经营和盈利状况稳定。</h3><h3>(三)合作方有使用结算卡办理业务的需求,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档次高、影响力大,有众多的品牌认同客户群体。</h3><h3>(四)合作方具有直接、有效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渠道,有较多使用结算卡办理业务的成员单位。</h3><h3>(五)凡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对本行和结算卡的社会和品牌形象有负面影响的,均不得选为联名卡合作方。</h3><h3>第五十七条 发行结算卡联名卡前,各行应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h3><h3>总行级联名卡由联名方总部所在地一级分行请示总行,经总行批复同意后方可正式发行;</h3><h3>分行级联名卡由签约分行报告总行,由总行完成相关卡面审核报备,产品参数配置等事项后即可正式发行。</h3><h3>分行上报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h3><h3> (一)合作联名方的基本情况,联名单位级别、数量、经营规模。</h3><h3> (二)联名卡服务方案:包括合作项目、合作内容、实现方式、合作卡种、卡面设计、收费标准、功能和服务等。</h3><h3>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预计发卡量、结算卡综合贡献度、投入产出和盈利性分析情况等。</h3><h3> (四)分行对联名卡发行的总体意见。</h3><h3>第五十八条 结算卡联名卡的卡面由分行按《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面印制规范》有关联名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并报总行审批同意后,向合作客户发行。</h3><h3>第五十九条 总行签约的总行级联名卡,联名方总部的合作伙伴关系由总行(管理行)和所在地的一级分行(主办行)双重维护与管理。一级分行签约的分行级联名卡项目,联名方总部的合作伙伴关系由一级分行(管理行)和所在地的二级分支行(主办行)双重维护与管理。维护与管理的主要内容有:</h3><h3> (一)加强与联名卡合作伙伴的日常联系与沟通,组织安排不定期的高层沟通和访问,建立、保持和深化良好的双方合作关系和业务关系。</h3><h3> (二)收集合作伙伴和客户对联名卡产品的意见,及时改进产品功能和业务流程。</h3><h3> (三)日常了解和掌握联名卡合作伙伴的重要信息,对合作伙伴发生的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须及时报告,做好应急处理和及时化解工作。</h3><h3>第六十条 对于发卡规模小、投入的资源较多,或对合作联名方发生重大风险和危机事件,并直接影响建设银行和结算卡品牌形象的,应按我行与合作联名方相关协议约定,根据既定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向联名方提出终止联名卡项目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h3><h3>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终止合作的联名卡,应停止对外发卡宣传和受理,对已发放联名卡可以停卡、销卡或替换成普通结算卡。</h3><h3> </h3> <h3>第六章 收费管理</h3><h3> </h3><h3>第六十二条 申领使用结算卡的客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h3><h3>(一)年费。开卡成功后从结算卡主账户扣收。年费可由客户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扣收。</h3><h3>(二)工本费。换卡时从结算卡主账户扣收。</h3><h3>(三)挂失费。办理书面挂失业务时从结算卡主账户扣收。</h3><h3>(四)结算手续费。通过结算卡在柜面、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从结算卡主账户逐笔或集中扣收。</h3><h3>第六十三条 结算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的有关规定执行。</h3><h3> </h3> <h3><br /></h3><h3>第七章 附 则</h3><h3> </h3><h3>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h3><h3>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h3><h3> </h3><h3>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卡面印制规范</h3><h3> 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联名卡卡面印制规范</h3><h3> 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h3><h3>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超支付限额申请书</h3><h3>5.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h3><h3> 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申请书</h3><h3> 7. 中国建设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正、背面)</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