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工务段防洪管理实施细则(2018缩略版)

佳工防洪

<h3 style="text-align: left;">第2.2.2条 有关业务部门职责。</h3><h3> ⑴路桥科:负责全段防洪工作办法、制度的制定,检查、督导和协调各车间(部门)的防洪工作;指挥水害抢险,组织水害事故的分析、定责和善后处理;确定水害复旧方案,组织重点防洪项目的复查;实施隐患整治;组织防洪演练;雨量监测设备、水位监测设备设置、调剂、维护;协调与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间的防洪工作事宜。</h3><h3> 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每日收集及传达天气、气象预报;设立防洪监控指挥小组及时收集和发布管内气象及防洪天气预警信息;负责雨中雨后检查制度落实及防洪地点看守情况的抽查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雨量警戒、不间断监控雨量监测系统,督促相关人员按雨量警戒进行巡查,及时通报水情、灾情和抢险信息;负责段防洪抢险命令的下达、组织与人员召集,向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反馈现场抢险人数及进度等;收集各类水害信息,形成初步概况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抢险路料申请,根据灾情需要组织轨道车运送抢险人员与料具;负责制定和落实防洪添乘安排。</h3><h3> ⑶供电技术科:主要负责牵引供电和电力设备的防洪检查、隐患防治和水害抢险,组织做好水害抢险现场和防洪看守点用电的保障工作;汛期加强隐患处所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供电车间及时整改,保证行车供电安全。发生水害后,制定水害复旧方案,并且监督、检查方案落实情况,统计灾害损失。对营业线电力技术改造工程进行审查,其设计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渡汛安全措施,确保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新建、改建铁路电力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其对防洪能力的影响,并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消除。</h3><h3> ⑷电务技术科:掌握管内信号、通信设备状态,组织信号、通信设备的巡检和维护,重点对信号机机柱及应急机柱、通信电杆、架空明线路、通信铁塔进行排查;组织各通信车间安装、调试、检修看守点固定电话;信号、通信设备发生水害时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并整理TDCS/CTC系统和现场反馈情况,及时向有关车间和人员传达;制定水害复旧方案,并且监督、检查方案落实情况,统计灾害损失。</h3><h3> ⑸线路技术科:主要负责组织车间进行水害抢险,协调各车间防洪抢险组织,复核水害现场线路基础数据。</h3><h3> ⑹生产验收室:主要负责指导车间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协调各科室、车间协同动作,保证行车安全,尽快恢复运输畅通。</h3><h3> ⑺安全科:主要负责制定防洪抢险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跟踪,接到需处理的防洪灾害信息后,要立即组织科内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负责检查灾害救援过程中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对线路开通后慢行标志设置情况检查确认;对防洪抢险中出现的作业和人身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h3><h3> ⑻设备科、办公室、材料科、佳木斯综合机修车间:接到需处理的防洪灾害信息后,要立即做好生产车辆使用、材料和工具准备、运输组织、后勤保障等工作。材料科负责材料和工具准备工作,佳木斯综合机修车间负责轨道车运输组织工作,设备科负责汽车的调集工作,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h3><h3> ⑼党办、工会:指派专人负责,尽快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依据段防洪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及时、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并协调电视台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h3><h3> ⑽教育科:主要负责编制防洪培训计划,进入汛期前对全段干部职工进行防洪培训,重点针对防洪危险地点看守人员进行培训考试,不断提升防洪抢险人员的素质和能力。</h3><h3> ⑾计划财务科:负责落实灾害预防和抢险款源。</h3><h3> ⑿劳动人事科:负责防洪奖惩、防洪队伍人员建设及管理。</h3><h3> ⒀线路车间:主要负责检查和掌握线路、路基设备状态,对路基的病害进行检测,及时确定管内各级防洪地点并上报段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洪地点的检查监护,负责按照段发天气预报预警做好相关检查工作,负责防洪抢险及情况通报,确认线路是否具备开通条件等工作。</h3><h3> ⒁路桥车间:主要负责检查和掌握桥隧涵设备状态,对桥隧涵的病害进行检测,按期完成桥隧涵、路基的维修任务,及时确定管内各级防洪地点并上报段防洪应急领导小组(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洪地点的检查监护,负责按照段发天气预报预警做好相关检查工作,负责防洪抢险及情况通报等工作。</h3><h3> ⒂供电车间:负责对供电设备抗洪能力进行检查鉴定(建立水害地点电杆及设备台账),针对抗洪能力不足的供电设备安全隐患组织整治;负责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实施整治;负责对供电设备隐患处所巡视检查、防洪抢险工作。</h3><h3> ⒃信号车间:负责对信号设备易受水害处所进行排查鉴定,建立信号防洪薄弱设备台账;水害发生后,对倾斜的机柱、箱盒进行抢修,及时恢复设备功能。</h3><h3> ⒄通信车间:负责对通信电杆、架空明线路、通信铁塔进行检查鉴定;负责配合铁通安装、调试、检修看守点固定电话,每天组织专人进行拨测,发现不良及时组织处理;负责通信设备隐患处所巡查检查、防洪抢险工作。</h3><h3> ⒅信号检修车间:配合信号车间做好信号器材储备,做好水害发生后信号设备的恢复工作。</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三章 防洪准备</h3><h3>第3.0.1条 汛前,各车间(部门)要按照段防洪命令制定防洪检查计划,组织开展防洪检查和度汛隐患防治工作,确保设备迎洪状态。各部门要落实段制定的包保安排,排查线路防洪隐患的同时,还要检查督导防洪培训、演练开展情况,以及防洪制度、措施完善情况。</h3><h3> ⑴各车间要对线路与防洪安全有关的设备以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线路车间重点防治路基排水不良、边坡溜坍、边坡冲刷等隐患;路桥车间重点防治桥涵淤塞、河床冲刷下切、基础冲淘,涵渠变形损坏、危岩落石及风化剥落等隐患。</h3><h3> ⑵介入办、路桥科要对工程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和排洪安全处所,暂设工程、弃砟弃土等可能影响正常泄洪处所,临时排水通道排水不良处所,以及新建工程抗洪能力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确需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安全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要明确防洪相关事宜,路桥科对条款进行审核。</h3><h3> ⑶供电技术科组织供电车间对河(江、水沟)边、沼泽地、稻田地、山体易发生滑坡、易发生山洪、电杆埋深不足等处所,将水害危杆报供电技术科进行动态管理,并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治计划,对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处所,必须立即处理。加强防雷设施的检查测试,全面测试接地连接情况,保证各处接地连接可靠、接地电阻达标、防雷装置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h3><h3> ⑷电务技术科组织信号车间、通信车间通信电杆、拉线基础、通信铁塔、信号机柱、箱盒、通信基站、中继站、机械室及防雷设施进行检查,重点整治光电缆沟槽、通信电杆、通信铁塔、信号杆基础、防雷设施等薄弱处所的隐患。同时注意隐蔽处所检查,重点是沟渠、路基边坡处电缆埋设情况,对于有水害隐患处所要提前进行整治。</h3><h3> ⑸各车间按照“影响谁的设备谁负责”的原则,要经常检查沿线树木,及时处理可能影响行车和设备安全的危树。安全科负责做好危树的调查、处理协调工作,属铁路林权的危树林木管护单位负责处理;属路外林权的危树,会同地方有关单位、个人协商,依法合规解决。</h3><h3> ⑹各线路、路桥车间应调查掌握沿线与铁路防洪安全有关的水库塘坝、河道、堤坝、贮木场、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状态,以及其他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函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妥善解决。</h3><h3> ⑺各线路、路桥车间对防洪检查结果上报至路桥科,由路桥科负责对防洪检查结果组织核实评估,建立防洪安全隐患台账,制订防治计划并实施。汛前不能整治的隐患处所,按评估结果向集团公司防洪办提报Ⅰ、Ⅱ、Ⅲ级防洪地点(防洪地点分级见附件1)建议,并制定安全度汛措施。</h3><h3>第3.0.4条 根据集团公司防洪命令,并结合历年经验和预计可能发生水害处所,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在沿线便于装卸地点储备抢险物资,汛前备齐,不得擅自挪用。材料科要加强防洪抢险物资管理,确保应急使用。备用物资要随用随补,汛期结束后方可解除。</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四章 汛期行车应急处理</h3><h3>第4.0.2条 段各级检查、巡查人员遇江河水位高涨、线桥情况不明以及水漫路肩、边坡溜坍、道床、路基冲空、崩塌落石、倒树、杆塔等异物侵限,泥石流埋没线路、水淹梁底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按“宁可错拦、不可错放”的原则,立即拦停正在运行的列车,或通知车站或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协助扣发列车、封锁区间;遇路基边坡裂缝、水位超过涵顶等情况时立即通知车站或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求限速运行。无论拦停是否正确或错误,段均不追究拦停人员责任,同时安排具备资质人员登乘机车或开除轨道车赶赴区间检查处理,排除险情后再放行列车,提出相应行车条件。</h3><h3>第4.0.4条 为确保汛期行车安全,各车间(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各项措施、制度,发现险情时,应坚决贯彻“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严禁冒险放行列车。各车间主任可根据天气情况向车站申请机车或轨道车赶赴区间查明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指挥行车。</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五章 汛期防洪安全措施</h3><h3>第二节 防洪预警</h3><h3>第5.2.1条 防洪预警信号等级和对应标准</h3><h3>防洪预警信号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红色(特别严重)表示,对应标准如下:</h3><h3><br></h3> <h3>第5.2.4条 防洪预警防御措施</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三节 雨量警戒</h3><h3>第5.3.1条 雨量警戒分为出巡警戒、限速警戒、封锁警戒。按照集团公司发防洪命令执行,汛期根据设备状态变化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防洪办适时调整。</h3><h3>第5.3.2条 当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时</h3><h3>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相关车间及车站,并派人分批次不间断巡查,Ⅱ级防洪地点临时看守。</h3><h3>第5.3.3条 当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时</h3><h3>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立即电话通知报警雨量计所在车站(或邻站),提出相应行车条件,然后填写雨量警戒通知单传真至车站(见附件2,可后补),与车站联系困难时,可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也可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限速。同时通知值班领导和相关车间、工区。轨道车司机在接到限速命令后立即限速运行并加强瞭望,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h3><h3> 限速标准:A类、B类区段45km/h,C类区段60km/h,线路允许速度或原限速值低于上述限速标准时,按原速度运行。A、B、C类区段划分见附件3。</h3><h3> 线路防洪等级区段划分</h3><h3> 按抗洪能力和受降雨影响程度,将管内铁路线路划分A、B、C类区段,A类区段受降雨影响大,大雨及以上降雨易发生水害;B类区段受降雨影响较大;C类区段受降雨影响小。</h3> <h3>第5.3.4条 当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h3><h3>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立即电话通知报警雨量计所在车站(或邻站),然后填写雨量警戒通知单传真至车站(可后补),与车站联系困难时,可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也可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封锁。同时通知值班领导和相关车间、工区。</h3><h3> 轨道车司机接到车站值班员通知后立即降速,以能随时停车的速度(分相区、大坡道等操纵困难地段除外,但A类、B类区段不得超过45km/h,C类区段不得超过60km/h)运行至前方站,遇有险情,立即停车,并报告车站。若遇瞭望特别困难,情况不明时,可将列车停到区间安全地段。</h3><h3>第5.3.5条 雨量警戒解除</h3><h3> ⑴出巡警戒解除。降雨停止(小时雨量小于2mm),现场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后,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解除出巡警戒并通知车站。需延时巡查、看守处所除外。</h3><h3> ⑵限速警戒解除:降雨达到解除条件,并现场检查确认具备常速条件后,上报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将限速警戒解除通知单传真至车站。Ⅰ、Ⅱ级防洪地点应延长限速,延长时间由防洪办根据现场实际确定。</h3><h3> 警戒解除降雨条件:以时雨量方式限速警戒时,当时雨量低于出巡警戒值时解除警戒;以连续雨量+时雨量(24小时+时雨量)方式警戒时,雨停后可逐步提速直至恢复常速。</h3><h3> ⑶封锁警戒解除:降雨达到解除条件,并现场检查确认线路具备开通条件后,报告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开通后应继续限速警戒,降雨强度符合限速警戒解除条件时解除限速,并逐步提速。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将封锁警戒解除通知单传真至车站。</h3><h3>警戒解除降雨条件:以时雨量方式封锁警戒时,当时雨量低于对应限速警戒值解除封锁警戒;以连续雨量+时雨量(24小时+时雨量)方式封锁警戒时,当时雨量15mm及以下并持续半小时解除封锁警戒。</h3><h3> ⑷封锁警戒解除,A类区段线路警戒区间开通后至少限速2小时(2小时内无列车时,开通后第一列必须限速),速度不得超过45km/h。2小时(或第一列)后遇夜间(当日20时至次日6时)时应继续限速,行车速度由管辖线路车间根据设备状态确定。</h3><h3>第5.3.6条 其它相关要求</h3><h3> ⑴相邻雨量监测点警戒等级不一致时按高等级执行。当某个雨量监测点警戒报警时,影响范围为该监测点至各相邻雨量监测点间的范围(限速、封锁警戒范围不含站内)。</h3><h3> ⑵与绥化工务段交界处的威岭雨量监测点及与鸡西工务段交界处的515K雨量监测点,降雨量达警戒值,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均要第一时间通知绥化、鸡西工务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办理雨量警戒启动和解除工作,限速或封锁解除时须经邻段确认。</h3><h3> ⑶限速或封锁警戒启动后,可不设减速或停车信号牌。限速、封锁警戒启动和解除时,各车间驻站联络员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h3><h3> ⑷各级人员必须严格落实雨量警戒制度,对于未出巡、假出巡问题纳入两违红线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四节 洪水位警戒</h3><h3>第5.4.3条 各级检查、看守人员凡发现水位接近警戒值或水流异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间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时进行复核确认,并采取相应保安全措施。</h3><h3>第5.4.4条 洪水位警戒处置</h3><h3> ⑴看守警戒:路桥车间派人携带防护备品昼夜看守,监测设备状态并记录水位。当洪水明显减退,检查确认无危险后解除。</h3><h3> ⑵限速警戒:立即在车站登记限速运行,速度由现场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45km/h。路桥车间派人携带防护备品昼夜看守,监测轨道、梁体、墩台、支座以及护锥、导流等设备状态并记录水位。当水位下降至限速警戒值以下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解除限速警戒。</h3><h3> ⑶封锁警戒:立即封锁线路,及时采取拦停、扣停和扣发列车措施。路桥派人携带防护备品昼夜看守,段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加强对轨道、梁体、墩台、支座以及护锥、导流等设备的检查监测并记录水位。根据水位、有无大型漂流物和设备状态等情况,逐级解除封锁、限速、看守警戒,水位回落迅速且设备状态允许时可直接恢复原速。</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五节 防洪地点管理</h3><h3>第5.5.4条 Ⅲ级防洪地点要加强雨中雨后巡查和登乘机车检查,每组巡查长度不宜超过2km。遇有连续强降雨天气,根据降雨和设备变化情况由路桥科对相应处所确定是否提级管理。</h3><h3>第5.5.7条 防洪地点实行干部包保。各级包保人员要按规定检查并留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由相关车间包保组成员对其车间各级防洪地点汛期检查频次如下:</h3><h3> Ⅲ级防洪地点:段领导干部汛期至少检查一遍,科室干部每月、车间干部每半月至少检查一遍、工长每旬至少全面检查一遍。</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六节 雨中雨后检查</h3><h3>第5.6.2条 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时,各线路车间要立即对警戒范围内线路进行不间断巡查,供电车间要组织对电杆及供电设备是否被水冲刷,拉线是否脱出等设备进行检查,信号车间要对信号机柱、箱盒、转辙机、电缆、中继站、信号机械室及防雷设施等隐患进行检查,通信车间要对通信电杆、拉线基础、通信铁塔、通信基站、中继站、通信机械室及防雷设施等设备情况进行检查;降雨量虽未达到警戒值,但遇长时间降雨、水土饱和等情况时,由段防洪办根据雨情和设备状态,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巡查。</h3><h3>第5.6.3条 线路车间雨中巡查延时和雨后检查时限执行下表规定:</h3> <h5><br></h5> <h5>注:各类区段内Ⅱ级防洪地点不执行上表规定;Ⅲ级防洪地点按照A类区段执行。</h5><h3>第5.6.4条 每次暴雨及以上降水过程后,各车间要组织对降雨影响区段内的线路、供电、信号、通信设备进行检查,以徒步、登乘机车、开行轨道车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掌握状态变化情况,动态做好安全防范。</h3><h3>第5.6.5条 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或水雨情严重,情况不明,封锁后需开行单机或轨道车进入区间检查时执行下列规定:</h3><h3> ⑴由驻站联络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安排本站或就近车站的单机或轨道车进入封锁区间。</h3><h3> ⑵单机或轨道车进入封锁区间检查时,行车速度由登乘人员根据区间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60km/h。</h3><h3> ⑶复(多)线区间,本线开行单机或轨道车检查无法确认邻线行车设备安全时,应逐线检查。</h3><h3> ⑷封锁期间的登乘检查不能取代地面检查。</h3><h3>第5.6.6条 雨中雨后检查重点</h3><h3> ⑴山体:堑坡有无开裂、积水,坡面及拦挡设备后有无坍落物等。</h3><h3> ⑵路基:有无冲刷、浸泡、下沉外挤和边坡开裂、下错、溜坍,防护加固设备有无变位、裂损,半挖半填和斜坡路基地段轨向有无异常;各类排水沟有无淤塞、损毁等。</h3><h3> ⑶桥涵:水位是否接近警戒线;防护、导流设施有无损毁;河道有无淤积、冲刷下切及摆动等。</h3><h3> ⑷隧道:进出口仰坡、边坡是否有错动、开裂,进出口排水设备状态是否正常等。</h3><h3> ⑸信号机柱(基础)、线杆、拉线:根部是否有冲刷,线杆是否倾斜角度,树木是否有倾倒到电力线路等危险。</h3><h3> ⑹箱盒、转辙机:是否有水浸泡。</h3><h3> ⑺机械室、中继站:防雷元件是否完好、设备是否正常。</h3><h3> ⑻周边环境:对铁路防洪安全有影响的水库塘坝、河道、堤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等状态有无变化,沿线有无影响路基稳定和排洪安全的人为活动等。</h3><h3>第5.6.6条 雨中雨后检查其他要求</h3><h3> ⑴雨中雨后巡查时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并与巡查人员、工程施工负责人(或指定的联络员)加强联系,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h3><h3> ⑵工区雨中雨后检查、临时看守人员到位和结束撤离时,必须向工长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车间主任、工长应随时与区间检查、临时看守人员联系,根据现场情况决定行车条件,需要增加临时看守的地段,必须立即派人看守。</h3><h3> ⑶每个检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双线及以上地段酌情增加),携带必要的携带通信工具及防护信号备品,并遵守集团公司劳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安全。</h3><h3> ⑷巡查未结束、威胁解除前,不准调动巡查人员从事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灾害抢险。</h3><h3> ⑸供电部门在雨中、雨后巡视时要严格遵守“电力线路一次巡检作业标准”及“电力线路巡检作业确保人身安全的管理办法”,保证巡视中的人身安全。</h3><h3> ⑹电务部门、供电部门在雨后24小时内必须对封锁警戒区段内的信号、通信、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七节 登乘机车检查</h3><h3>第5.7.1条 预报有大雨及以上天气时,各车间提前做好登乘机车检查准备, 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时,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排人员开始对警戒区段登乘检查。暴雨及连续强降雨过程后,受降雨影响的区段,2~3天内应加强登乘机车检查。达到下列条件时,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天气实况适时启动登乘机车检查。</h3><h3><br></h3> <h3>登乘机车检查密度可根据降雨类型及具体线路行车密度情况适当调整。</h3><h3>第5.7.2条 登乘机车检查重点</h3><h3> ⑴有无晃车,道床、路基有无冲失、溜坍、塌陷等。</h3><h3> ⑵桥涵及各类截排水沟是否畅通、水位有无异常,有无水位接近或上路肩;站内股道间有无积水和水漫道床。</h3><h3> ⑶堑坡、隧道口仰坡有无落石、滑坍;路堑支挡和防护设备有无变位、开裂、脱落,坡面是否有泥浆流下。</h3><h3> ⑷邻近河流水位情况,有无出槽、冲刷路基等情况。</h3><h3> ⑸防护栅栏、树木有无歪斜或倒伏等。</h3><h3> ⑹防洪地点守机联控、雨中雨后巡查看守情况。</h3><h3> ⑺信号机柱(基础)、通信线杆(铁塔)、供电线杆有无冲刷、倾斜等情况。</h3><h3> ⑻信号箱盒、转辙机有无浸泡等情况。</h3><h3>第5.7.3条 登乘机车检查人员要根据区间雨强及时提醒司机降速;发现险情、线路严重晃车、杆塔、信号机柱倾斜侵限影响列车运行安全或情况不明时,要立即采取限速、封锁措施,必要时停车检查。</h3><h3>第5.7.4条 强降雨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安排工班长检查,向机车乘务员说明情况,持工作证登乘。</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h3><h3>第8.0.1条 对防洪抢险有功的车间(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段给予表彰或奖励。</h3><h3> ⑴认真执行雨中雨后检查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出巡时长在4小时以内奖励40元/人次;工作时间以外出巡时长超过4小时奖励80元/人次。</h3><h3><br></h3> <h3></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雨量监测设备管理规定</h3><h3> 第一条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防洪监控指挥小组负责统计历年汛期降雨监测数据,路桥科负责分析水害发生时的降雨特征(时、日、连续雨量计降雨曲线等),建立雨量监测数据库并留存。</h3><h3> 第二条 汛前,路桥科负责雨量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组织专(兼)职人员培训;组织对雨量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检定,按集团公司防洪命令统一启用。</h3><h3> 第三条 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h3><h3> ⑴防洪监控指挥小组负责监控雨量监测管理系统和各监测点设备运用状态,协调处理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汛期降雨数据。车间、工区应有兼职人员负责雨量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雨量监测和监测设备管理维护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h3><h3> ⑵汛期雨量监测系统和设备必须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各雨量监测点必须配有备用电源,确保停电时正常使用。</h3><h3> ⑶汛期,雨量监测点兼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雨量报警器主机、传输器、电源及电缆连线、雨量感应器状态,每周至少一次;段每月、车间每半月对管内雨量监测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或故障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h3><h3> ⑷启用期间要及时清理雨量感应器内的树叶、昆虫、灰尘和其它异物,原则上每两周清洗一次。严禁使用汽油、甲醛类化学试剂清洗翻斗。杜绝随意断电清洗,清洗前必须经防洪监控指挥小组人员许可,并报集团公司防洪办。</h3><h3> ⑸雨量监测设备出现异常和修复后,须经集团公司防洪办同意后方可加水测试,并删除由此产生的雨量记录。</h3><h3> ⑹对于技术较复杂的故障处理和雨量监测设备检定工作,路桥科委托生产厂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发现监测雨量值与现场实际雨量值明显不符时,要及时反馈情况,防洪监控指挥小组要组织车间技术人员尽快处理。</h3><h3> ⑺按雨量监测设备使用操作。</h3><h3> ⑻汛后按集团公司通知及时停用并妥善保管。</h3><h3> 第四条 防洪监控指挥小组要建立雨量监测设备检修记录,记录故障及处理修复等情况,雨量感应器每次清理均要有记录。</h3><h3> 第五条 严禁遮盖、堵塞雨量桶,严禁破坏、挪用和私自拆卸雨量监测设备。对于雨量监测站点雨量筒有遮盖现象、雨量筒堵塞造成雨量监测数据不准确、未经许可擅自关闭雨量监控设备或加水测试,均纳入红线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h3><h3> 第六条 段、车间均要建立雨量监测设备台账,记录安设位置、仪器型号、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h3><h3><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