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课堂之七:客户准入的身份识别要求

美友19660062

<h3>  银行各营业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应按照反洗钱手册的客户准入流程要求,对开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或与本机构建立其他业务关系的客户认真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识别的主要要点如下: </h3> <h3>  准入环节要严格贯彻落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客户准入管理要求,禁止与不符合客户准入要求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包括以下情况:</h3><div><br></div><div> 1.对身份不明客户的准入要求:各营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身份不明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身份证的真伪。 </div><div><br></div><div> 2.对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客户的处理:对于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可疑行为,经办人向营运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报告,由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登录我行反洗钱系统人工增录可疑情况,并逐级上报所属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组织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div><div><br></div><div> 3.对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客户的禁入规定: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开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或与本机构建立其他业务关系的客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履行人工监控筛查职责,核查客户是否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范围。对被列入监控名单的客户,禁止与其建立任何业务关系。 </div><div><br></div><div> 4.对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客户的禁入规定:对于经中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审判机关判决证实涉及洗钱、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严重犯罪活动的客户,或因涉嫌上述严重犯罪活动正在接受中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调查的客户,各级机构禁止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立即退出。同时,逐级上报所属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组织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和省分行。由省分行组织将相关情况上报总行。 </div><div><br></div><div> 5.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准入要求:在我行营业机构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储蓄账户的境外边民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护照或者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无法出具上述证件的,可向我行开户机构出具所在国颁发的居民个人身份证件或我国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出具外文证件的,应同时提供由我国具有资质的翻译部门翻译的中文件。申请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储蓄账户的名称应与境外边民提供的证明文件中记载的中文名一致。</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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