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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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p><p class="ql-block">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p><p class="ql-block">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p><p class="ql-block"> <b style="color:rgb(237, 35, 8);">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b></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p><p class="ql-block">智能发现</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p><p class="ql-block">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p><p class="ql-block">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p><p class="ql-block">法宝联想:司法案例 3 篇智能发现</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p><p class="ql-block">来源https://shlx.pkulaw.com/chl/086fc116532a2dcbbdfb.html?way=textRightFbl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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